教师究竟应具备哪些良好的职业道德?
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是其素质的重要部分,也是其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标准,它规定了作为教师应具备哪些良好的职业道德。下面是1997年8月7日修订的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2008年6月26日,教育部又颁发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征求意见稿)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下文则是由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EA)全国代表大会1975年通过的“教育职业道德守则”:
教育职业道德守则
序言
教育工作者坚信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寻求真理、追求卓越以及培育民主观念的极端重要性。实现这些目标的实质是保护学习和教学的自由以及保证所有人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此,教育工作者承担着维护最高伦理准则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学过程所蕴涵的责任的重要性,渴望被尊重并信任同事、学生、家长及社区成员,这些将促使其达到并保持最高标准的伦理行为。教育职业道德守则代表了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心愿并成为判断行为的标准。
NEA制定的修正条款及/或违背该守则条款的附款具有唯一性,除NEA或其附属机构特别规定外,本守则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
守则 I
对学生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致力于协助每个学生了解本身的潜能,使其成为有价值和有效能的社会成员。因此,教育工作者应鼓励学生好问的精神、对知识的追求与理解以及形成有价值的目标。在履行对学生的义务上,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
1.不得无故限制学生独立追求学问的行动。
2.不得无故遏止学生发展不同的观点。
3.不得蓄意压抑或扭曲使学生进步的主题。
4.尽可能保证学生远离有损于健康、学习与安全的情况。
5.不得恣意刁难和谩骂学生。
6.不得因种族、肤色、信条、性别、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文化背景、性取向,而造成不公平对待,当中包括:
a.拒绝学生参与课程;
b.拒绝学生受益;
c.给予学生利益。
7.不得运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
8.除不可避免的专业目的或法律要求外,不得公开专业服务期间取得的与学生有关的资料。
守则 Ⅱ
对职业的承诺
教育工作受公众的托付,以信赖和责任促成教育专业服务达到最高的理想基于深信教育专业服务品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教育工作者应当尽全力提升专业水准、带动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吸收值得信任的人投入教育职业,防范不合格者从事教育活动。
在履行职业义务上,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
1.不得蓄意运用专业职权发表虚假的言论,或隐藏有关能力与资格的资料事实。
2.不得伪造专业资格。
3.不得协助在品格、教育或其他相关属性上已知的不合格者取得专
业职位。
4.不得刻意对专业职位候选人的资格发表虚假的言论。
5.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教学活动中协助非教育工作者。
6.除不可避免的专业目的或法律要求外,不得公开于专业服务期间所获得的与同事有关的资料。
7.不得刻意发表与同事有关的虚假或诋毁的言论。
8.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专业决定与行为的金钱、礼物和好处。
作为教师,理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但我们又可以看到,中美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在此,不禁要问,作为教师,到底应具备哪些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