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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智慧

作者:BX 来源:xsk 点击:3609

一、道德事件:内在性的反应
       当教师面临学生的道德事件时,做出的应是符合行为后果的内在反应,引导学生学会换位思考。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关注行为的内在属性及其包含的互惠意义。然而,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教师对学生的行为反应经常是这样的:

“王水,你骂杨旭是个笨蛋,而他却打了你,你们两个都违反了班里的规定。”

“潘杰,你抢了王明的故事书看,请你还给他吧,他马上要回家了。”

应该说,在上面两种情况下,教师都强调别的学生的需要,而不是使用成人的权威,这种表述缺乏内在属性和互惠的成分。因此,教师需要充分把握道德事件的内在属性,并体现在对学生的言语中,下面的表述可能会更加贴切:

“王水,如果杨旭骂你,你会有什么感受?我想你可能会伤心的。所以请你以后不要随意骂人,好吧。还有,他打了你,你现在还痛吧,我们不能打人,有事好商量。”

道德事件往往与“热”情感联系在一起,道德违规中学生经常会有一些诸如生气、伤心、害怕、不公等情感体验。因此,道德行为图式的建构与特定的情感体验过程是结合在一起的,给予学生积极的、合理的内在情感支持,是教师面对道德事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契约事件:静观或鼓励学生自主解决的反应

契约事件是主体间以契约的方式而存在的、以发展学生的权利、自主、平等、协作等理念为特征的事件,学生同伴交往的大多数事件都可以纳入契约事件。

面对学校生活中的契约事件,只要学生不存在安全或健康隐患,教师可静观之而不做出反应,即使学生求助于教师,教师也应鼓励学生自己解决冲突。

例如:学生A正在荡秋千,学生B走过来了。A:“你来干吗?”B:“我也想荡秋千。”A:“不行,我刚刚才玩。”B:“我就玩一下。”A:“骗人,你老是这样。”B:“就玩一下。”A:“不好,你玩了就不会下的。”B:“就一下。”A:“我不信!(大叫起来)”……不管B如何要求,A就是不同意B玩秋千。

这里,双方最终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但双方的自主解决过程使学生B已尝到了自利所带来的报复,这也许会促进其进行反思,对其走出自我为中心的状态也许有作用,教师没有必要进行干预。

又如:儿童P在玩放风筝游戏,个子高高的H走过来了。H:“把风筝给我玩!”P:“我才玩。”H:“就要给我玩。”P:“我就玩一下。”H过来抢走了P手中的风筝玩了起来。P:“坏蛋!抢我的风筝。”H:“我不是(坏蛋)。”P:“是我先玩的,老师说过的。”(意思是说,老师说过谁先拿到谁先玩)H:“我也想玩。”P:“那是我的。”(还是强调自己先拿到风筝的)H:“那我玩一会,你玩,我玩。”(意思是说,轮流玩)P:“那好吧。”H和P一起高兴地放风筝了。

这里双方进行了“讨价还价”,H凭借个头大抢走了P的风筝,P使用他所掌握的凸显信息(salient information)——谁先拿到玩具谁先玩的班级约定向H进行了讨价还价,以便达到合作共赢的局势,最终达成的均衡点是“轮流”玩。

契约事件蕴含着同伴间“讨价还价”和“一报还一报”的思想,对同伴走出“自我中心状态”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契约事件,教师应给予学生自主体验的机会,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维权、自主、平等、协作、互惠、民主等品质。

三、制度事件:明确而具体的反应

制度事件是与团体秩序、违背某一团体组织统一规定有关的事件(如必须穿校服上学、看完图书放回原处等)。在制度习俗领域,教师不仅要使学生知道制度化规范是大家的共同期望,也要使学生了解制度化规范的组织功能。在制度事件中,对于学生的违规,教师要尽量使学生理解制度的社会功能,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反馈要保持公平和一致。特别要强调的是,教师的反馈要针对学生的具体事件而不是其品性,要指出学生背离规定的具体行为和所造成的混乱,而不是用简单的命令方式表明对他们的要求。

例如:当教师看到个别学生中午不睡觉而过分吵闹时,与其说:“你太吵了,班里规定午睡是不能吵闹的!”还不如说:“你想想看,为什么午睡时不能大声吵闹?假如你想睡觉,有人在吵闹,你会有什么感受。班里有这条规定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安静的午睡环境,在制定这条规定时大家是同意的,请你遵守这一规定,好吗?”

教师这样做,从两个方面帮助学生建构他们对制度的理解:一方面,表明制度是大家的共同期望(准则),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制度的组织功能(没有它会造成班级的混乱)。

四、谨慎事件:敏锐而及时的反应

在谨慎事件中,某一行为往往会给学生自身或别人带来安全或健康危害,教师必须对学生做出及时的反应以制止其行为。

例如:学生E在过道上跑得很快,教师看见后说:“E同学要注意安全,在过道上是不能跑的,我们学校是有规定的!”

这里,教师的反应是不适宜的,教师除了用言语表达外,更主要的是要用实际行动来制止学生跑得过快的行为,同时给予具体的理由解释,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五、个人领域事件:尊重自主选择的反应

个人领域事件是指主要和个体自身有关的、处在社会规则之外的系列涉己行为(如儿童的朋友选择、服饰选择、隐私和秘密、私人物品、独处的时间和空间等)。个人领域事件一般不涉及“是非”判断,而是个人偏爱和自由选择的问题。当学生个人领域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就道德、制度、安全等行为向学生提供直接的建议,如果学生处于安全状态,教师则可以不做出反应。教师应意识到对于道德、制度等问题,学生需要适应外部特殊的社会需要和义务,而对个人问题,则需要留给学生自己去解释和控制。因此,当问题属于学生个人领域时,教师应允许学生拥有自己的观点,让学生自己做出选择,这有利于学生自立和自尊的发展。如下面学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2009年9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某校一名女生介绍,她们全部是高三音乐班的学生,12月底就要进行专业考试,她们特意将头发留长,希望给考官留下好形象。但德育处张主任给了她们3个选择——剪发、退学、停课,并给每人发了一张纸让她们签名写上自己的选择。女生们均在纸上写着:“不剪,不退学”。有鉴于此,学校认为这32名学生默认选择了“停课”,于是当天下午,学校强制要求这32名女生离校。随后,张主任便要求她们到学校外面去,并对门卫处的保安说,不要让她们进来,如果有人进来就报警[1]。

      对于女生来说,留长发还是短发,她们有自主选择权。假如要求教师每天都穿统一的服装、留一样长的头发去学校,教师的感受会是怎样?因此,当教师面对的是和学生个体自身有关的、处在社会规则之外的系列涉己行为时,教师就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应帮助学生发展自我,养成良好的个性。
 

更新:2011-10-14 07: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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