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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是一个国家的道德标杆 今天我们如何为人师

作者:袁新文 劳凯声 来源:新思考 点击:2607

师德,一个国家的道德标杆
  对许多人来说,海伦·凯勒这个名字并不陌生。作为美国著名盲聋哑作家,她的名著《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令无数人感动。幼年就失去了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的海伦·凯勒是不幸的。但万幸的是,七岁那年,家里请来沙利文女士作她的家庭教师。沙利文用无私的爱温暖她的心灵,为她黑暗孤寂的世界送去快乐和光明。在沙利文老师的悉心培育下,海伦·凯勒以惊人的毅力克服生理上的重重障碍,不仅完成了大学学业,还出版了十余部著作,成为美国20世纪十大英雄偶像。她把自己取得的一切都归功于恩师沙利文:“我生命中所有美好的东西都属于她,我的才能、抱负和欢乐,无不由她的爱所点化而成。”

老师的言传身教,雕刻着孩子们的心灵,甚至影响人的一生。正如一位西方教育学家所说,“教师的爱是滴滴甘露,即使枯萎的心灵也能苏醒;教师的爱是融融春风,即使冰冻了的感情也会消融。”

教育的本质意义,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智慧的启迪,更是心与心的交流,情与情的互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特点,决定了道德在教育中的力量和作用。千百年来,道德形象一直是老师的基本形象。越是在艰难的岁月里,越是在艰苦的条件下,教育大厦越是靠教师道德的力量来支撑,教师的爱心、奉献和责任,是不可或缺的教育资源。

告别了“破房子,土台子,里面坐满泥孩子”的办学环境,步入义务教育全免费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人们关注教育的目光开始集中在质量、品牌和效益上,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更加旺盛、更加迫切,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有了更高期待。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却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生态里,人们更多地关心分数和升学率,很少有人把师德上升到教育资源、教育品质的高度。

“教师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在百余年的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西南联大曾书写过熠熠闪光的一页。其独特魅力不仅在于培养了一批杰出人才,还在于师德的力量至今令人景仰。抗战之时,国运凋敝,民不聊生,师生生活十分困难,教授们大都无力养家。可是,当教育部门发给他们“特别办公费”时,吴有训、冯友兰、罗常培、陈岱孙、汤用彤等25位著名教授却毅然拒绝,为的是与师生“同尝甘苦,共体艰危”。后人评价说,西南联大大师如云,教授的水平是一流的,其道德和人格更是一流的。在那个内忧外患的年代,高尚师德是难得的优质教育资源,更是支撑中华民族的道德标杆、精神力量。

“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在呼唤和期待优质教育的今天,师德的力量决不可轻视。(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袁新文)

 

今天我们如何为人之师

●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这种职责不仅是个人的良知,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也具有公务性质。

●禁止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学校或教师有对学生教育的权利。当前迫在眉睫的事情是要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都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与现代的较量已经深入到中国人心理的深层。中国人正在经受一场剧烈的心理震荡,在这样一种心理震荡当中,不能理解和有效沟通的问题强化了学校中师生之间的感情冲突和疏离感,出现了教师在需要保护和管理学生的时候不履行教师职责,学生则因为不服教师的教育管理而殴打教师等不应出现的事件。师生之间的这种冲突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及其对这种社会变迁的态度。

我想从师生关系的角度来谈谈在社会变迁的今天,我们教师应当如何为人之师。

教育这件事情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它意味着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一种特殊的情怀。从根本上说,教师职业的神圣就在于它的从弱者出发的意识。传道、授业、解惑并不等于教师职责的全部。教师的职责首先表现在维护每一个弱小生命的独特价值,引领他们实现源于精神内部的、具有个性色彩的社会化过程,激励他们不断地去追求更完善、更美好的自我。因此,保护和扶助学生就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职责。

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也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对于少年儿童,教师更应有一种天然的敏感,保护好每一个孩子,让他们健康安全地成长,这是今天摆在教师、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乃至全社会面前的共同职责。作为一个教师,这种职责不仅是一种个人的良知,更重要的,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因此这种职责具有公务性质。为了强调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具有公务性质的职责,加强对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切实可行的保护,为少年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我们必须要有明确的教师职业规范要求,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培育,纯洁教师队伍。

然而,保护和扶助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并不是一味的纵容、溺爱、迁就和放任。因为教育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起初只是一个具有生物属性的个体,只有当这些自然生物属性在个体的社会发展中获得了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形式时,个体才转化为个人。在从个体转化为个人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为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种种社会特性,就必须掌握社会文化经验,确立世界观、信念和生活态度,这就要上学校、受教育。教师在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来确定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方向,如何帮助每一个学生养成健康人格,实现自我价值,如何培养孩子热爱国家、服务社会的精神,这些都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义。

社会化过程需要外力的帮助和要求才能顺利完成。学校教育就是最主要的一种外力。从教育学的角度说,学生的这种社会化过程主要是通过两种教育手段来实现的:一种是正强化,即表扬、赞成、奖励,另一种是负强化,即批评、反对、惩罚。两种教育手段的形式不同,但要达成的最终目标应当是一致的。当前在社会上比较有争议的是负强化问题,那么,作为一个教师,他有没有出于教育的目的而批评或者惩罚学生呢?

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因此对未成年学生的引导和要求在其走向自律之前,必定会带来某种强制性。教育惩戒就是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此外,学校教育活动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力,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当然,负强化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负强化的形式过度或者不当就会与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强制性在多大程度上是适用的、合法的,多大程度上超越界限就会成为违法的就是教育学要研究的问题。一些学校或教师教育惩戒不当,甚至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造成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紧张化。因此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禁止的问题,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方法。从教育权来说,学校或教师有对学生教育的权利。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操作性界定,学校没有明确的教育惩戒制度,对教育惩戒的标准和形式缺乏明确、科学的界定,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难以把握教育惩戒的“度”,以致常常混淆体罚与正当惩戒的区别。因此迫在眉睫的事情是要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详细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形式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的制度,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来源:中国教育报;劳凯声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更新:2010-06-20 05: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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