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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放权,放什么,怎么放?

作者:陈洪杰 来源:现代与经典 点击:1534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英·阿克顿勋爵

2015年7月14日,江苏某市一位教研员朋友提到他的教育局领导想下放权力给学校,但不知道怎么放——我记得这个日期,是因为当天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教育放权的话。今天(2016年2月17日),山东某市教育局基教科的科长朋友问我,他们要推动自主办学,想让全市各区试点学校自己梳理一下需要上面下放的权力,这样做是否可行?

相隔半年多的两件小事恰恰都聚焦一个问题:教育放权,怎么放?不得不说,这两个市的教育局领导不是把权力抓得更紧,而是顺应改革大潮,推动权力下放,这样的教育行政改革意识,值得点赞。但,有了放权的意识,怎么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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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追问的是,教育放权,放什么权?

从人、财、物的角度分析,要放的是学校领导任免权、教师招聘权、学校财政预算权、基建项目审批权、各项物资采购权,还是其他?将这些教育局一贯抓紧的权力一梳理,我们就会发现,限于当下的教育行政体系,比如公立学校校长由教育局任免、基建项目和预算由教育局审批,这不仅是教育行政的惯例,更有政治性的意义,有些权力恐怕是教育局想放也放不了的。毕竟,教育局上面还有权力部门,教育局要放权还要依赖上面放权呢!
 

如果从学校的角度来考虑,那么学校争取的权力会是什么呢?笔者以为,无疑是:指向专业化办学的自主权。这可以包括学校发展目标、政策、章程等的制定权,财政预算权,校内人事安排权,校内管理自主权,教师培训权、考核评价权等。总而言之,维持学校的运转并服务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发展目标,学校各个层面的运作就需要一定的许可,而教育局的权力正意味着“许可”的限度和运作的空间。学校需要办学自主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山东某市让学校自己梳理需要下放的权力,不失为一个“重心下放、集思广益”的好举措。这一做法本身也体现了教育行政方式的变革。不过,恰如关久了的鸟儿,它飞出笼子,也要找到笼子的边界才安心一样,如果学校从来是“行政型”的,一贯以完成教育行政命令和指示为办学依据,那么,这样的学校恐怕是不知道需要什么权力的。何况,权力意味着决策,意味着主动的选择和对风险的承担,而并非所有校长都愿意去担责任、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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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放权,放给谁?

如果视权力为一把尚方宝剑,显然,第一个有资格接下宝剑的恐怕是校长。虽然有“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的“英雄校长论”,但如果这个校长是一个平庸的校长,甚至是一个“恶校长”呢?所以,“英雄校长论”的背后也暗示了学校管理是“人治”而非“法治”的弊端,而“权力下放”这样的权力格局调整,显然不是要强化“人治”。所以,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当权力下放给校长时会带来利弊相生的结果?这样的追问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我们见多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最后“越乱越管,直到管死”的各种现象,不得不保持警惕。在校长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将权力的宝剑冒然交给校长个体(恰恰是作为“类”的“个体”),恐怕未必妥当。
 

既然如此,教育放权,放给谁?笔者以为,要放给学校,放给社会。

放给学校,意味着学校不能是校长的一言堂,而是要形成教师、学生、家委会、社会贤达多元参与决策的机制,从而形成民主协商、权力共享的新格局。当权力由上下的线性传递变成网状的分享,其实就意味着达到了“下放”的结果,而其背后,是学校决策过程、管理方式等的质变。因此,权力下放给学校意味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加强,意味着学校决策方式、评价方式、课程建构等的全面变革。也正是应对权力下放的变化,学校可以成立学生自治委员会、教师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各类自治组织(成都武侯区就推动学校依据学校章程,成立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家委会等“五会”),建立财务公开、校务协商、多元管理等制度。而这些措施和权力下放其实是一体两面的:因为权力下放,它们才能存在或者存在得更好;因为它们的存在和良好运行,权力下放才得以落实。我们也会发现,好校长努力推动的也正是这些方面,让学校充满活力,成为“大家的”学校。

放给社会,是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放权。这意味着教育局层面要改直接控制为宏观引导,比如,取消校长行政级别,改为“校长职级制”;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办学督导和质量评估;通过拨款和政策引领,鼓励学校自主创新;等等。(山东潍坊市在这方面多有探索,并有《潍坊教育解密》丛书问世)不少区域推动的“管办评分离”正是这种放权的体现。而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特许学校(也叫“契约学校”,Charter School),其“委托管理”方式可视为“间接管理”的激进模式。另一个层面,放权给社会还意味着完善学校的法人制度,推动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比如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以市场的方式让教育走向多元。同时,降低办学门槛,允许企业、社会组织、家长甚至个人更方便地办学,推动在家上学(Homeschooling)的合法化,等等,也都是“教育放权”的体现。放权给社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对教育多元、差异、可选择的教育需求。放权给社会触及的是办学体质的深层变革,这不仅仅需要教育局放权,还需要相关部门(比如财政、人事、工商、宣传部门)的放权与配合。只是,一提到“相关部门”,我们常常找不到责任主体,很多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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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放权,怎么放?

当我们梳理出学校所需要下放的权力,明确权力下放的对象,其实已经部分解决了“怎么放”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权力具有“弥漫”的性质,教育局要放权,学校就接下了权力,这恰恰说明了学校并没有自主权。教育局要求学校自主办学,学校为了要求的“自主”而刻意求新、求异,也违背了放权的初衷和教育的真谛。而如果把教育放权作为一项政绩工程,要求放权后考核自主办学成果,那更可能弊大于利。因此,权力下放意味着更加尊重市场的力量和民间的智慧,重视基层乃至个体的多元需求,意味着放弃行政化的教育变革思维,愿意让教育的环境更自由一些,愿意接受一种“教育权力无法完全控制”的教育现实(比如,学校可以抗拒各类“**进校园”吗?)也正因此,教育放权也考验着放权者的诚意,放下去收不回,或者无法收回的权力,才是真正被下放的权力。

从另一方面讲,要想让放下去的权力收不回,也需要学校和区域教育的系统变革与提升,让教育行政走向公平、公正、透明、规范,让办学走向专业、丰富、多元。没有教育行政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些权力看似都放下去了,其实却留有暗箱操作的空间,比如,学校按规范招生,但如果教育局可以“塞条子”,这“招生权”也是个烫手山芋,学校未必想要。而如果没有使办学向更高状态发生质变,可以想见,新的行政干预又会出现——毕竟,权力的存在,无法摆脱的恰恰是“行政式”的思维

想放权而放不下去,说明有些权力早就该放了,同时也说明,教育放权并不简单。只有将放权纳入教育变革的整体视野中来审视和落实,才能真正发挥放权的作用,让教育走向进一步的开发,收获相应的改革红利。

对教育行政部门而言,“放下的是权力,树起的是权威”。而其实,对学校而言,他们需要的只是让学校可以像学校的权力而已。

——2016年2月17日晚

作者:陈洪杰

原创首发于现代与经典(ID:xdyjd2015)

更新:2016-03-27 05: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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