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理性与非理性
【摘要】在日益呼吁关怀人的主体性、强调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当下,教育惩戒被误读,人们闻“惩”色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从三个方面正确认识、理性实施教育惩戒: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理性纠正认识偏差,注意惩戒的度与方式。
【关键词】教育惩戒;合理认识;理性实施;
自教育产生以来,教育惩戒也与之相伴而生。然而在日益呼吁关怀人的主体性、强调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的今天,教育惩戒被人们误读,人们闻“惩”色变。在学校里,合理的教育惩戒被人们认为是体罚,学校里不难见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惩戒而招致的家长漫骂、斥责。于是,为了明哲保身,一些教师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说理教育无效时,采取不作为的方式。
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教育惩戒分为事实惩戒和法律行为惩戒。事实惩戒是指学校或教师对学生违反学校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如言语批评、短时罚站等,实施的主体是教师;法律惩戒主要是学校对学生身份的变更,如记过、留校查看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教师的合法权利。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还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能力。”①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在当前我国的教育实践中,合理引入教育惩戒既有助于促进教育的完整性,又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教育不仅仅要发展学生的智力、开发学生的潜能,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全面的人格,使学生在任何时候都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教育惩戒对于学生成为一个完整的人,明辨对错,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惩戒有利于发展学生的理性。人的理性并不是先天的或先验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文化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需要发展和训练的。缺乏发展和训练,人的理性就会停留在一种比较原始的水平,就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个体早期的理性之光是比较弱的,只有经过连续的和严格的训练,才能够由弱变强。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人的理性会丧失的。②中小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对于发展中的人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贰过”,即不两次犯同样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原因,并制定新的旨在预防或纠正错误的人生计划。这个过程就是理性的过程。一般来说,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此时,给予学生恰当的惩戒是可以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教育惩戒有利于学生的社会化。现代家庭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孩子可能过于受溺爱。校长与教师以客观的行为标准对待所有学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惩戒。学生无法再以自我为中心,也不得不收敛放纵的脾气。学校是学生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生是在学校里预习了他日后踏入社会可能面对的知识、品行、性格、纪律等方面的要求。适当的教育惩戒,会使学生意识到他必须按社会期望的角色思考和行动,而不能为所欲为,随心所欲。
教育惩戒遭遇误读现象
教师对惩戒认识不足:惩戒过度。教育惩戒就其目的合理性来看,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及时纠正学生的越轨行为,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在中小学,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利用教育惩戒,把握不好教育惩戒的“度”,教育惩戒往前跨越一步成为体罚,如个别教师拧学生的耳朵、打耳光、谩骂、讥讽等。教师觉得自己是恨铁不成钢,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度”了。不但没有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使学生惧怕老师、厌恶学校,对学习失去兴趣。
教师对惩戒认识异化:放弃惩戒。“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渐成办学的圭臬,校长、教师人人谈惩色变,对违规行为则“视而不见”。部分中小学教师害怕自己对学生的惩戒被家长认为是体罚,害怕招惹纠纷,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不作为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学生的不良品格的形成,不利于学生汲取知识,身心全面发展。面对日益增长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面对学校、教师的漠然和回避,又有了“惩戒不可弃”、“放弃惩戒就是放弃教师的责任和良心”的大声疾呼。
家长不理解惩戒:排斥惩戒。一些家长对教育惩戒存在错误认识,一旦孩子向父母提到在学校受到了教师的惩罚,一些家长就会立即到校长那里投诉,而校长们常常是反复地给家长解释原因,甚至赔礼道歉。有些家长还会在此时提出撤换教师、严厉处分教师或为孩子调换班级等不合理要求,如未得到满意答复就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教师合理合法的惩戒被斥责为体罚,严重地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
教育惩戒遭遇误读归因分析
对传统教育惩戒缺乏辩证的吸收。惩戒在中国封建教育历史中源远流长,《学记》记载,明代太学为了严格训练和管理学生,对监生的惩罚有:痛决、充军、吏役、枷镣终身、饿死、自缢、枭首示众等无所不有。③对历史中的惩罚现象,我们不能一概斥之为摧残人性,贬低为不合理。惩罚的存在既有不合理的因素,又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因素。如在我国古代教育思想,尤其是禅宗的教育思想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的强调。④在时代日益发展的现代,教育开始呼吁人的主体性,我们在向西方学习主体性的同时并没有很好地注重中国的文化历史,在关注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的同时,又走入极端。我们摈弃了传统教育中惩罚的合理性,凡是传统的都是不好的,都是应该废除的,对传统教育中的惩罚没有进行扬弃。
媒介对教育惩戒的过激反应。随着报刊、电视、网络的普及,大众传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传媒的舆论导向渗透于人们的价值取向。近年来对一些教师犯罪的负面报道也加重了家长及学生对老师的成见,教师的形象不再神圣,从而使家长及学生对教育惩戒产生先入为主的反感。同时,一些媒体扭曲了教育惩戒,对学校中合理的惩罚扣以“体罚”的帽子,大肆渲染,媒体对惩戒的过激反应完全否定了惩戒的教育意义,极大地损害了教师的整体形象,使公众对教育产生不信任的心理。
法律对教育惩戒规定的缺失。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所引起的纠纷的层出不穷。现行教育政策法律并未规定教育惩戒权的种类、范围、程序等,对此多采取回避态度。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开除这一种惩戒的形式,并且也未对开除的条件和程序作详细规定。在实践中,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仅规定了言语责备、警告、记过几种惩戒处分,而对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或让学生短时间的罚站等未作规定。但是惩戒制度的教育和管理功能仅靠言语责备、警告、记过几种形式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教育惩戒缺乏合法地位,影响了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开展。
正确认识、理性实施教育惩戒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赋予学校惩戒制度的合法地位,对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详细规定。其次,规范惩戒制度的具体内容: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正当惩戒,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体罚,规定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后应当受到什么惩戒。最后,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应该成为教育惩戒立法依据,立法者要充分考虑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理性纠正认识偏差。首先,舆论给以正确的引导,使社会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公正的认识。在对待教育惩戒问题上,舆论宣传要注意科学性和社会性,要坚持积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真正为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服务,为社会进步服务。其次,家长和公众要正确认识教育惩戒。如新加坡的家长和公众对学校惩戒孩子是认可的。在新加坡的学校惩戒制度中保留了鞭笞学生条款,可以说得到了教育部官员、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赞成,反对意见很少。赞成者认为新加坡的学校教育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成果其中有鞭笞之功,还认为鞭笞是目前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的最有效的教育手段。⑤
注意惩戒的度与方式。惩戒的运用关键在于掌握惩戒的“度”,即不要惩戒太重,也不要仅仅在形式上进行惩戒。第一,以教育性作为惩戒的目的,惩戒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为了达到良好的教育目的才实施的必要的教育手段。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学生对违规行为的认识程度。如果学生认识到错误并且态度较好时,教师就应该适当地减轻惩戒的程度。第二,惩戒标准要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准确性。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某个学生是好学生就惩戒的轻些,某个学生是差生就“恨铁不成钢”,惩戒重些。教师要心中有一杆公平秤,避免实施惩戒随意性、差异性的做法。第三,惩戒方式要灵活。在进行惩戒时不能机械刻板地运用惩戒手段,而应根据被惩戒对象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形式的惩戒,要注意惩戒形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
注释
①[俄]马卡连柯:“苏维埃学校里的教育问题”,巴班斯基主编,李子卓,杜殿坤,吴文侃等译,《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393页。
②③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8页。
④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实现”,《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6期。
⑤熊仲篪:“中国与新加坡教育惩戒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市教育科学院研究学报》,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