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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全国首例工勤晋级高级技师权状告县政府案开庭审理

作者:职教鲶鱼侯银海 来源: 点击:142

以案普法 全国首例工勤晋级高级技师权状告县政府案开庭审理

2025-03-29 09:01·职教鲶鱼侯银海

2025年3月26日下午,全国首例工勤晋级高级技师权,状告县政府案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XX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应诉,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金某某网上应诉。

案情概况

2021年以来,XX省XX市发生高级技师维权事件,高级技师认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06〕22号)和《关于印发XX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X人薪〔2006〕306号)明确规定: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并有高级技师技术职务设置。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按新文件规定,兑现高级技师岗位工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薪〔2002〕90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依然有效,不同意给高级技师晋升岗位工资。

行政复议

高级技师周某某以工匠精神继续维权,认为自己按照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X人社〔2012〕89号文件《关于做好2012年度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核,于2012年11月取得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已符合正常晋升高级技师条件,不服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于2024年10月10日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县人民政府认为:周某某系XX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工勤人员,其岗位工资待遇的调整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于2024年12月13日做出XX政复〔2024〕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诉讼

高级技师周某某不服X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5日决定立案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周某某认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是国家和XX省委省政府的人才战略,文件规定“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带有普惠性,所有政府机关均应遵照执行,自己作为一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依法享有政策规定获得正常工资报酬的权利,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情况不一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是被告对《行政复议法》的扩大化理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做出行政复议。被告则坚称:岗位工资待遇的调整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等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法庭未当庭作出裁决。

笔者观点:文件冲突镜像下的取舍应以最有利于人民为标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不利于弱者的解读,这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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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5-03-29 09: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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