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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权如何有效行使

作者:徐兴旺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23日第3版 点击:3387

    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包括教育行政的决策、执法、管理和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有效地行使教育行政权,推动了教育改革与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教育行政权的行使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等,这与依法有效行使教育行政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教育行政权的行使具有自身的特点:主体具有多元性,涉及教育、社会保障、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多个行政部门;管理具有协同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相关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才能收到实效;对象具有特殊性,如面向大学、高级中学(含中职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权力具有有限性,各有关行政部门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是有限的;评价具有多维性,不同职业、不同阶层对教育行政权的行使会作出不同评价;监督具有广泛性,教育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

  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权时,必须兼顾教育行政权自身特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办法,提高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

  依法界定和规范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学校不是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权,政校、政事应当分开。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与行业组织的职责不同,应把属于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服务或中介机构的职能坚决下放或分离出去,强化行政的执法和督导职能,弱化其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教育行政及相关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教育行政管理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依法履行职责。

  合法行使教育行政权力。教育行政权行使中要区分哪些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必须由教育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哪些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应由学校合理管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教育行政主体越位的要归位,错位的要正位,缺位的要补位。

  保证教育行政权行使程序公正。教育行政及其相关部门公务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教育行政管理事项工作规程,明确其合法依据、管理对象、相关要求、程序方式、监管原则等,据此规范行政行为,提高透明度,并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机制,维护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推动教育行政权行使的公众参与。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受委托起草的教育法规、规章草案以及有关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应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并适时调整和完善;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完备教育行政权的监督措施。教育政务公开,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使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使权和行使责任相统一;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监督网络,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内部监督机制,自查自纠。

  完善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救济渠道。教育行政权正确行使要求创新行政复议,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执行教育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切实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更新:2008-08-24 04: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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