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4个特点和9个亮点
作者: 本报记者 黄佳熹 苏金柱 整理 来源:现教传媒网 点击:33131次
|
|
|
|
|
|
本报记者 苏金柱 摄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2日,在北京教育学院举办的“北京市‘十一五’中小学校长培训2006项目”开班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副秘书长李连宁——这位曾经的教育行政官员,现在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者,为北京市近300名中小学校长解读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法”)。
体现了教育立法水平质的飞跃
李连宁说,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这部法是我在当时的国家教委工作时参与起草的第一部法律。当时教育立法刚刚起步,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 这次修订是在新的教育背景下,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基础教育阶段,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5年。“经过多年的工作,我国已经从过去的人口大国转变为教育大国,今后10到15年我们还要向教育强国迈进。”李连宁说。 从1986年第一部《义务教育法》的18条到新法的63条,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李连宁强调:“从这次修订开始,将开始一轮新的教育法律的完善。” 《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以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李连宁概括了“新法”的四个特点: 第一,“新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在新世纪、新的历史起点上,体现新的教育理念制定的一部新的《义务教育法》。 第二,“新法”具有系统性,它总结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起完整的系统的义务教育的制度,且各方面都制定得非常全面、细致。 第三,“新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它针对当前或是近年来义务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新法”有很强的操作性,它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学校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以及违反法律责任相应的处罚等,使操作性大大加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凸显九大亮点
李连宁指出,新《义务教育法》在以下9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路。 “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李连宁说,“新《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要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李连宁说,“过去我国实施义务教育主要解决学生有学可上、有书可读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水平作为一个重要使命,贯穿了义务教育的全过程,也是第一次把实施素质教育写进了法律。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对教学制度、内容、考试制度、招生办法、课程设置甚至教学方法等都在“新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三,“新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免收和不收是两个概念,免收是指原先该交、该收而现在将其免除,而不收是指本来就不该收,二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李连宁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收学费、杂费,从今后的发展方向看,在适当的时候还会发展到免收其他费用,如免收课本费、校服费、午餐费等,可以说,使义务教育真正回归了免费的本质。”义务教育的本质首先是普及教育,第二是强制教育,第三是免费教育。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实施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加大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过去有一句话‘人民教育人民办’,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基本上是靠乡镇财政和农民个人负担的。”李连宁说,“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到了政府的头上,转为‘义务教育政府办’。此次新《义务教育法》有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原来是省级政府将责任推到市级,市级在推到县级,县级再推到乡级,最后,乡镇一级财政难负其责,就由人民自己买单,这是违背义务教育的宗旨的。我们知道,我国的绝大部分县级政府基本上是吃财政饭的,往往无力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这对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都是非常重要。”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新法”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等。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免试入学”、“就近入学”,还特别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其核心是实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新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在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李连宁说。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而新《义务教育法》对于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设重点班包含了两层涵义,一个是不能以分数分班来划分等级,另一个是不得借重点班的名义多收费用,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阶段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小学教师不需要太高的学历、太多的知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小学教师由于面对的是年纪幼小的孩子,往往需要具备更多的知识和更好的心理素质,付出更多的努力。”李连宁说,“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新规定对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这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同时,这个政策也对小学教师的学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连宁说。 第九,保证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新法”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从而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明确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更新:2006-09-20 05:16:54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