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有待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者:杨天平 来源:浙江师范大学教授 点击:3877

     各方热议《规范》坦诚表达意见

 

 改革开放30年来,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几经变更。

  在1984年,教育部等部门颁发了第一部师德标准。后来,在1991年、1997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而2008年6月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更是教育部历经4年酝酿和讨论的结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多月以来,对《规范》的讨论成为热门话题,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表现出极大热情,纷纷发表看法,积极献计献策。本来是一个行业性的议题,却引发全社会的热议,既反映了大众对师德问题的关注,更折射出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对下一代的关怀和对民族未来的期待。就《规范》的文本来看,现在的“爱国守法、敬业奉献、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新6条,无论内容还是文字,都有进步。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体现出新时期教师的职业特点和要求,同时也增强了激励性、简明性、严谨性和针对性。

  不应增加额外功能

  但《规范》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除了第6条“终身学习”以外,前5条中的每1条均由提倡性和禁止性两部分内容组成。比如,第2条中的提倡性内容为“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禁止性内容为“不对工作敷衍塞责”,且不论“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与“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并不在同一层面上,(前者是高标准,后者是低要求,前者是师德理想与师德原则,后者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更为突出的是,前面提倡性内容与后面禁止性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

  试想,一位“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和“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的教师,怎么会对“工作敷衍塞责”呢?由此看来,与其说后面内容是对前面内容的具体化和操作化,不如说是矮化和降格。

  目前的《规范》中,囊括了守则性的内容、法条式的律约、职责性的规定、提倡性的条款等。这样试图将什么内容都装进去,其结果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行政化、复杂化。同时,也额外加重了《规范》的负载,反而降低了《规范》所应有的功能和效用。如何解决此种拼盘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区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职业道德要求和职业纪律规范这几个概念,对教师职业道德的领域做更详细的分析。

  规范要有不同标准

  近30年来,《规范》从最初的6条到后来的8条直至最近的6条,似乎随着时代的要求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且每删改或增加1条,都能说出很多充足的理由,但这样就文字改文字,总不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始终跳不出既定思维的窠臼,且仁智互现、公婆各说,缺少客观而科学的依据。

  因此,应在对国内外传统师德的思想精华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师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的,如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等内容,并根据我国师德建设中出现的新特点,深入分析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底线性的一般规范和高标性的核心规范,及理想性的师德意识、师德愿望、师德观念和实践性的师德原则、师德要领、师德标准等具体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提炼出具有高度概括性、简约性和普适性的师德规范要则和范本。

  同时,考虑到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不同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在师德规范总则的基础上制定分则,参照当年康有为在《大同书》里对幼儿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和大学教师提出不同师德要求的做法,研究制定分门别类的师德规范,从而形成一个总分结合、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相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师德规范。

  需要构建规范体系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纪律问题,而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道德、纪律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手段、方式及程度轻重有别。因此,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定位及合理分工,既相区别,又相衔接与配套,从而建构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三位一体的教师职业规范体系。

  一方面,应从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出发,制定具有特定师德内涵的职业规范,以保持自身在内容和文字表述方面的理想性、原则性、激励性、提倡性等独特性。

  另一方面,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行政规章的做法,研究制定具有特定职业纪律和职责内容的教师守则和行为规范,明晰而具体地载明奖则和罚则,为师德《规范》减负,也使其主题更为集中、明确和凝练。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做进一步的延伸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进而从道德、纪律和法律三个维度,对教师的职业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如果以这样的认识来研究、修订师德规范,相信正式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会有大的理论创新和突破。

  表述还可更加精炼

  发展性地看,每一次《规范》的修订,其文字都更加精炼,但问题仍然不少。新《规范》的6条之中,前5条可以归为一类,第6条不仅定位低,与前5条不协调,而且表述也可以再斟酌。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性,为人师表是对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特殊要求,也可以说是教师的天则,爱国守法、敬业奉献则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而终身学习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从国内外教师发展的进程和动向看,自主提高教学专业素质才是终身学习在教师身上的延伸和具体化。终身学习并不属于、至少不完全属于道德的范畴。

  至于《规范》中各条目的次序及其内容和文字表述上,可以挑出不少的逻辑错误和字面重复、不当、不精炼之处。限于篇幅,不一一例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国家层面的师德规范,文字表述应该十分精炼,应该通俗易懂、琅琅上口,易诵、易记、易执行。显然,《规范》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中国教育报》2008年8月4日第3版
 

更新:2008-08-05 05:19:14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