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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不能 “违法”

作者: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陈剑 来源:摘自:《中国教育先锋网》 点击:4136





“写错一个字,抄写 100遍”;“座位周围发现一张纸屑,罚扫地三遍”;“上课开小差,罚站1小时”;“迟到10分钟,不准进教室”;“上课睡觉,把板凳顶在头上罚站”……以上是某校“校规校纪”中的一些条款。

学校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学校管理,必须制订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这也是现代学校规范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学校怀着所谓“让学生拥有美好前途”的愿望,制订了诸如此类带有明显体罚性、歧视性和污辱性的规章制度,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实在有失偏颇,有矫枉过正之嫌,应该加以纠正。

为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律也明确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但在现实中,情况却不容乐观。据有关报道,河北省某县将 100多所中小学的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其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总数竟达数千条,令人触目惊心!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各学校应该时时、处处、事事依法办事,校规校纪的制订不仅要从学校的校情出发,同时,也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订。

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公民,是学校的教育目标之一。一所缺乏法治精神的学校是无法培养出知法、守法的学生的。如果学校将“践踏学生的合法权益、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内容升格为学校的校规校纪,对尚未成熟的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笔者呼吁:学校应重新审视校规校纪,取消那些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只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爱学生、依法执教,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公民。


更新:2007-08-08 06: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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