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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师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

作者:解立军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7年7月31日第7版 点击:2618

 问:暑假来临,正是学校对教师又一次聘任的时候。在教师聘用工作中,对于聘用教师的权利主体是学校还是教育行政部门这个问题认识不一致。有的地方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有的地方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还有的地方虽然由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但是要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同意。聘用教师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


  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律师解立军:实行教师聘用制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原来的教师行政任命制,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用人主体。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对聘用制度的目的作了明确阐述,即“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如果聘用权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而不是学校,那么实行教师聘用制的目的就根本无法实现。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法》第5条第3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该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年9月17日)第12条规定:“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聘用合同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即教师聘用权的主体是学校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退一步说,即使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聘用教师,也是无效的。因为与作为上位法的《教育法》、《教师法》相抵触。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从宏观上对教师聘用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即组织、指导和督促,而无权直接聘用教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14日)第13条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的规定,所指明的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宏观上依法履行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等管理职能,而不是直接聘用教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第12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宏观上的聘用管理职能(即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分配教职工编制)和学校的聘用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19条关于“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之规定,也仅是针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而言的。公办中小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的自主权比高等学校小些,需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是,这里的“审批”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教师,以防超编聘用,而最终仍然是由“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即聘用教师的权利主体仍是学校而非教育行政部门。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教育局组织招聘教师,这正是教育行政部门行使宏观上的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但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是学校,并不是教育行政部门。



  
更新:2007-08-02 03: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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