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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权益救济途径的看法

作者:教育部法制办 张文 来源: 《中国教育报》 点击:2536


  前些时候,不少媒体就有关学校管理制度和学校与学生的纠纷问题,相互转载了不少文章。这些文章称,我曾说过“学生对学校校规不服可以告学校”、“学生对学校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等等。这里,我想从教育法制工作和新闻真实性的角度谈点看法。

  首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说法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作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其内部的纪律、制度也没有直接纳入司法监督范畴,也就是说,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满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做上述报道的人可能是对我国法律缺乏起码的了解。

  关于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公民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是一个问题,法院能否立案受理是另一个问题。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权益争议是否都能纳入法院受理范围就存在这个问题。法院受理案件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有相关部门的相应规则,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就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者产生其他权益纠纷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目前只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有相应规定:“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其中明确规定有关学籍处分争议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诉,即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才属于民事侵权,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至于教育活动中涉及学籍、学历、学位等特有的权益争议是否能够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随着受教育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已有受教育者就有关争议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诉讼渠道得到救济。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对同一类问题是否受理及审理结果,不同的法院也不尽相同。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保护公民受教育权越来越重视,这类问题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和部门的关注。教育活动中学校与学生的权益争议哪些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哪些需通过其他渠道救济,怎样才能做到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学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涉及的问题很多,十分复杂,因此需慎重研究,并通过立法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则才能实施,并非是通过媒体传播一个所谓观点就能解决的。

  前一时期媒体中传播的不实报道,均被冠以我的观点,始作俑者是重庆某地方报纸的一位实习记者,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旁听了重庆市教委组织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暑期学习班,在学习班上我做了有关“依法治校工作”的发言,在发言中谈到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办学活动、健全民主管理的机制,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等。其中也谈到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教育规章的规定,学校的管理不能侵犯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学校应当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处分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给学生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为解决学生和学校的有关争议,应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对于有关学生与学校中发生的一些教育活动中特有权益的争议是否能通过诉讼解决,我谈到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对这类案件,司法机关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对这类问题有关专家和部门正在研究。我多次表明,此次发言只是个人工作中的体会、看法,并不代表教育部。

  会后我却意外发现,记者曲解了我的原意,致使断章取义、不符合本人原意的报道在各种媒体上传来传去,误导读者,我深为遗憾。做为记者,希望引起公众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媒体有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和舆论监督。但是,如果记者想报道一个专业性问题,则必须对该专业问题有较深入的了解,至少不能太外行,以免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特别是点名引用他人的观点,更必须真实准确,最好向本人核对,稿件能让本人审阅则更好。万不可为了引起新闻效应而臆想成文。在此,我向关心这一话题的读者澄清事实,同时也衷心希望从事法制宣传的记者能切实学习一点法律知识,为推动教育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全面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将不断提高,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会逐步加大,救济渠道会更加畅通,这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推动,更需要各有关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扎扎实实的工作。

 
更新:2004-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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