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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生体育活动出事学校担责

作者: 记者雷鸣实习生梁靖 来源:河南商报 点击: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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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要担责;教师失职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个人也要担责。
  昨日,《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与《条例(草案)》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做了部分修改。
  公安机关应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中对公安部门的职责的规定不全面、不到位,应当充实。
  修改并增加的内容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
  体育活动中学生发生事故学校要担责
  《条例(草案)》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非因学校设施或教职员过失造成的;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作为组织者或管理者,免责是不合适的。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民法》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确定责任,学校也不能免责或逃避责任。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此项内容。
  失职造成学生受伤害教职员要担责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于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明确教职员的责任,至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条例相关条文已经有明确规定。为此,将本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员追偿。”
  学生在校遭遇意外伤害,家长享有知情权
  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有了解事故相关情况的权利,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新增“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询问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
更新:2006-08-25 0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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