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离家出走学校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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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源讯 由于学校教育批评方法不当,造成该校一名学生离家出走近一个月。8月2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济源市某中学赔偿王某1511.25元。 济源市民王某的儿子原某是济源市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2006年4月10日下午放学后,原某与同学李某违反校规擅自从学校后门出校,被校长抓住。班主任要求原某、李某把家长叫到学校,否则不允许上课。 次日,原某与李某未叫其家长到校,二人商量到外地打工。4月11日,上课时,学校发现原某未上课,遂通知其家长。 原某出走后,王某心里非常不安,她和大儿子为找到原某,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于2006年5月8日在洛阳才把原某找到,至此,王某为寻找原某花了1542.5元路费,其大儿子也近一个月没有上班。 在此之前,学校答应找人的费用由学校报销,找到原某后,学校拒绝报销该费用,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某违反校规后,校方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必要时应主动通知家长到校,互相结合,共同进行教育,以使学生改正错误。但被告没有主动与家长联系,忽略了未成年人在犯错误后,惧怕家长得知后再受责罚的心理,导致原某出走,学校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妥之处,有一定过错。遂判学校赔偿原告损失1511.25元。 |
更新:2006-08-24 05: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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