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体罚行为论析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什么是体罚和为什么要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这两个关键问题,很多中小学教师仍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有的教师继续体罚学生,有的教师不敢管学生,甚至放任学生,降低自己工作的责任心。
本文在分析中小学教师对 “体罚”概念存在模糊认识以及对“禁止体罚”存有不当的主体认知的基础上,探讨教师体罚行为的概念、内涵以及杜绝教师体罚行为的对策。
一、中小学教师对教师体罚行为的主体认知
笔者曾于 2004年至2005年就教师体罚行为,对30所中小学的562名教师进行过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548份,其中,农村教师占64.8%,城市教师占35.2%)。结果表明:有87%的教师认为,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已明显减少;有68.39/6的教师认为自己偶尔体罚过学生,并认为体罚学生最典型的行为是罚站、拧耳朵、罚做作业、罚劳动等;有29.4%的教师认为,教师骂学生也属体罚行为;有68.3%的教师认为适当体罚有好处。有38.3%的教师认为体罚是违法行为,有5.5%的教师认为体罚不是违法行为,另有54.9%的教师认为体罚是不是违法行为要看具体情况。
除了问卷调查外,笔者还对部分教师进行了访谈,他们的主要感受是:法律上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并有处罚的条款,但又未具体明确哪些行为是体罚行为,所以在处罚学生时 “心里没底”;教师工作是良心活,学生又不能不管,有的学生不惩罚还真不行,甚至适当的体罚对有些学生具有明显的教育效果,但现在不敢处罚学生,甚至批评的话都不敢讲重,“心里很矛盾”;舆论界经常曝光极少数较为极端的体罚行为(多为严重的伤害案件),并报道施罚的教师既承当法律责任,又承当巨大的经济赔偿,“心里很害怕”;只要学生或家长告教师体罚学生,教师一般都要受到批评或处罚,上级主管部门和舆论界总是站在学生和家长一边,在这方面“教师是弱势群体”。由上可知,近些年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已明显减少,但不少教师对什么是体罚行为,还存在模糊认识,而且很多教师正因为对“体罚”的概念内涵认识不清或定位不准,而致使自己对“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精神的尊重与工作责任心之问产生了强烈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到对教师职业的认同。
二、教师体罚行为的内涵界定
由于体罚是处罚学生的一种方式,所以在探讨体罚概念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处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处罚是 “对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加以惩治”,惩罚是“严厉地处罚”。也就是说,惩罚是比较重的处罚。如果按照处罚的内容划分,可分为精神处罚和物质处罚两大类。批评、警告、记过等则属精神处罚,罚款等则属物质处罚,而体罚一般是两种处罚的成分都有。教育政策与理论指向应是:教师要善用“处罚”,慎用“惩罚”,禁用“体罚”。
《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罚的解释是: “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这只是对“体罚”一词做了例举性的解释,并没有揭示概念的内涵。
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体罚也做过较为典型的注解。如《教育大词典》将体罚解释为 “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并对“变相体罚”做了例举性的解释:“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几百几千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新世纪教师素养》一书的解释是:“体罚是指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变相体罚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有的学者还将体罚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体罚就是打学生,广义的体罚就是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并将变相体罚理解为心罚,认为心罚实质上是更严重的体罚。也有的学者将教师讥讽、挖苦、嘲笑、谩骂等行为当做体罚行为。
由上可知,教育理论界对教师体罚行为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认为,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为教育手段的处罚方法。 “教师体罚行为”这一概念具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作为教育手段,二是造成人体损伤。如果不是作为教育手段而故意造成的人体损伤,则直接属一般性的治安或刑事伤害事件;如果没有造成人体损伤也就不构成体罚。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罚站、罚跑、罚做某事都是体罚,不能把需要学生消耗体力的处罚行为都称之为体罚,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罚劳动、罚做作业就是体罚行为。未造成学生身体损伤的罚站、罚劳动、罚做作业或体育运动等都不是体罚行为,而是需要学生付出体力甚至脑力的处罚行为。另外,也不能把体罚与伤害学生自尊心和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视为等同。体罚会伤害学生自尊心甚至侮辱学生的人格,但伤害学生自尊心和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不都是体罚,有时单纯的语言侮辱对学生人格的伤害更大。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是法律所禁止的。这里要强调的是,体罚与心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否则无法对体罚进行准确的界定。
教育理论界对 “变相体罚”的界定差异更大,且多是例举性的解释。如有的认为,罚站、罚跪是变相体罚,有的认为讥讽、挖苦、嘲笑、谩骂是变相体罚,也有的将罚劳动、罚做作业列入变相体罚的范畴。这些解释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两个并列的概念,这样容易导致概念外延的交叉和内涵的混乱。笔者认为,变相体罚是体罚的一种类型,可以根据体罚方式的特点,将体罚分为直接体罚和问接体罚(间接体罚就是变相体罚),不能认为与学生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的体罚就是直接体罚,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的体罚就是间接体罚(或变相体罚),也应把直接体罚与教师殴打学生区别开来。教师殴打学生当然是直接体罚,但直接体罚不仅仅是教师打学生。如教师罚学生在烈日下站一小时或罚其饿饭,可能比教师直接打学生一巴能使他们真正担负起培养未来社会人才的重任。
更新:2006-04-22 0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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