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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掉进水沟谁之责

作者:记者沈凤丽 来源: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2515

 

  9岁男孩在施工马路旁的水沟玩耍时,不慎跌落,造成骨折。“到底谁应对我们的孩子受伤负责?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昨天,男孩的母亲黄女士焦急地致电晨报热线寻求帮助。

  去年6月起,黄女士家附近的一条马路开始施工,开挖了一条长约30米、宽约1.2米、深约1.5米的排水沟。不料,3个月后,黄女士9岁的儿子在水沟附近玩耍时,不慎跌进水沟,造成左腿骨折,先后用去医疗费近万元。“这家施工的建筑公司没有在沟的两旁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黄女士事后了解到,该排水工程是某市政工程公司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的,但她多次与该市政工程公司及建筑公司协商损失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检察院二分院民检处周检察官。周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事故中,某市政工程公司是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的施工者和管理者,对该排水工程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之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建筑公司作为直接施工方,没有对其承建的排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检察官还表示,伤者是年仅9岁的小孩,黄女士作为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监护注意欠缺的过失,所以依法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对于该事故,检查官建议黄女士先与市政工程公司及建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将市政工程公司及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小孩受损害的主要责任,并赔偿小孩的大部分医疗费等费用。

 
更新:2004-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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