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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作者:黄佳熹 来源:现教传媒网 点击:4091



  上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披露了“当代未成年人法律译丛”课题组的最新报告。该中心与相关部门合作,历时两年对英、德、美、澳、日及挪威等6国的现行未成年人法律进行系统整理、筛选和翻译,为今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关键词一:义务教育

  ■ 我国现状
  贫困是我国目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首要阻碍因素。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已宣布两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另外,由于忽略个体差异的需要、忽略特殊教育的发展,使得一些儿童难以完成义务教育。
  ■ 他山之石
  挪威、日本、英国等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义务教育的普及需要四个方面的制度保障:
  一是真正做到义务教育由国库负担必要费用;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落后地区优惠的义务教育发展政策;三是对生活在个别困难家庭的孩子给予教育扶助;四是对于不适应普通学校教学,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条件和环境,鼓励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
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
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关键词二:工读教育

  ■ 我国现状
  全国各地“以教育转化违法和轻微犯罪少年为主要任务”的工读学校的发展陷入困境。截止2005年6月份,全国工读学校从最多时的150所降至目前67所,其中4所没有学生。工读学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尚有9个省、区没有工读学校,其中包括山东、河北这样的人口大省。
  在我国,工读学校学生的送入程序还不够合理和规范,主要原则是父母、学生、学校三方自愿。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不该进来的进来了,很多不负责任的家长把问题并不严重的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把工读学校当作推卸包袱的场所;另一方面,该进来的进不来,很多问题严重的少年因为父母不愿意送或自己不愿意来而流散在社会。
  ■ 他山之石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学生的父母对评估及其后续安排拥有有申诉的权利。

  关键词三:校外活动

  ■ 我国现状
  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校长们一方面要承受舆论的压力,但这还是其次,更主要的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
  目前,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并没有为学校建立责任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费用主要由学校负担。为此,很多学校采取了保守策略,尽量减少体育器材的危险性,尽量减少组织户外活动。

  ■ 他山之石
  在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为振兴体育,增进学生的健康,切实有效地运营运动设施,对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补助金,日本于2002年废除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内阁与文部科学省为切实实施该法,相应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

  关键词四:大众传媒

  ■ 我国现状
  中国儿童中心对全国30多个省市的12418名学龄儿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功课、玩、看电视是中小学生课余生活的三大活动。
  我国目前对媒体的管理还很不到位。除了潜伏在暗处的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的非法传媒外,合法传媒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报刊等传媒的商业化气息越来越浓,而其教育的附属功能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中一些诱导消费的广告、对违法犯罪的不恰当报道以及暴力、色情内容的频频出现,对未成年人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 他山之石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对于媒体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签订国家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及电信媒体承诺不传播不予许可的节目,同时在播放危及少年健康的节目时,必须保证采取措施(如限制播出时段、要求有节目预告和标识等)以避免少年接触到此类节目。
  对其播放的广告也有很多的限制,诸如:不得对少年儿童身心造成损害,不得利用他们的年幼无知发出购买号召,不得面向少年儿童展示酒精饮料的广告等等。
  为了监督各广播电视台或电信媒体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他们聘任少年保护代理人。此外,各州主管媒体机构设立少年媒体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少年的媒体监管。

  关键词五:网络影响

  ■ 我国现状
  我国在儿童的互联网保护方面,只有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现实中未成年人自由进入网吧的身影随处可见。
  ■ 他山之石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等。
  在日本,2003年制定了《关于规制使用网络介绍异性业务诱引儿童等行为的法律》,明确责任主体,防止新媒体对儿童的性侵害。另外,2003年日本制定《促进儿童的读书活动法》,设立每年的4月23日为“儿童读书日”。

  关键词六: 文化娱乐场所

  ■ 我国现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营业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台球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然而事实上由于经营者的惟利是图、管理者疏于职守,这些地方通常成为闲散未成年人的重要活动场所。
  ■ 他山之石
  德国《少年保护法》“公共场所中的少年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
“1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没有监护人或教育受托人陪同时,不得参加公共场所举办的舞会;16岁以上的少年最晚可以停留到24点。”对于游戏厅明确规定:“儿童和少年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游戏厅或者类似的主要经营赌博的场所;儿童和少年只有在民间节日、射击比赛盛会、年集会、专门集市或者类似的活动中,且在营利价值很小的前提下,才可以参加有营利性可能的游戏。”
  法律同时规定:“进入危及儿童或者少年健康的场所后,可以将其带到监护人那里,或者教育受托人那里,如果联系不到,可以带来少年福利局实施保护措施。”
  另外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向儿童和少年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向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出售烟草商品也不允许他们吸烟。公共场所自动售货机不得供应含有酒精的饮料,也不得供应烟草制品。而且,所有这些规定都有相应的罚则,作为监督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 数字新闻

  最近,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24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呈现“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
  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
  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居多,占61.4%,其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占80%以上。

    
更新:2006-04-06 1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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