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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公办教师收入应不低于公务员

作者:jz 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189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月26日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对乱收费、体罚学生、划分重点学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

杂费将逐步免除

针对社会较为关心的收费问题,本次修订加入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而在经费保障方面,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须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不得划分“重点”“非重点”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划分“重点”,导致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修订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同时,学校也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逐步提高教师待遇,修订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而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草案也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德育应放在首位

为了保障素质教育顺利进行,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学校也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更新:2006-03-01 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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