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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辩论词引发的著作权案

作者:谭小辉 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2011








  一位中学历史老师为改革课堂教学形式,撰写辩论词并组织了一场课堂辩论会。尔后,她将辩论词的内容撰写成教学论文发表并被转载。一年后,另一地的另一人发表了一篇包含着和上述辩论词部分内容相似的论文,引发了著作权诉讼。此案所蕴含的法理颇令人思索。

  论文所附辩论词被“克隆”

  刘畅是江苏省一所中学有多年教龄的历史老师,为了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场“主体性教育”课堂实践研讨会,她决定改革教学形式,以“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主题,组织学生以正反两方辩论的形式上一堂公开课。

  此后,刘畅花了几天时间,收集了大量关于辛亥革命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并撰写了辩论词。辩论词共分4部分:第一部分为阐述立场,分别由正反双方的一、二、三辩从各自立场陈述观点;第二部分为自由辩论;第三部分为总结陈述,分别由正反方四辩对前面的辩论进行总结;第四部分为自由提问。

  公开课上,正方和反方两组学生激烈的辩论使教学效果非常明显。课后,刘畅以公开课内容为背景,撰写了《历史活动课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创新教育——以活动课“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例》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并将辩论词作为该文附录,发表在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主办的《中学历史教学》杂志上。该文后来又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中学历史、地理教与学》转载。

  一年后,刘畅在翻看某历史教学杂志时,看到上面有一篇题为《以“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为例,看中学历史研究性学习》的论文(以下简称“杨文”),作者为新疆的杨某,但此文跟自己发表的论文有很多相似之处,该历史教学杂志社不仅为“杨文”加了编者按,还将文章上载至该历史教学杂志社网站。仔细阅读后刘畅发现,“杨文”的第二部分的标题为“研究过程”,其内容为正反双方以四次辩论的形式就“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一辩论主题进行的阐述,其中正反方二、三、四辩的内容分别与自己论文所附辩论词中的第一部分阐述立场中正反方二、三辩以及第三部分总结陈述中正反方四辩的内容基本相同。刘畅认为,“杨文”大量抄袭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她同时认为,历史教学杂志社作为出版单位、南通邮政局作为发行单位,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交涉无果之后,刘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在答辩期间内,历史教学杂志社以被告的名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先后作出了驳回其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杨某因地址不详,法院无法向其投寄诉讼材料,原告刘畅因此也撤回了对他的起诉。

  争议焦点:辩论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历史教学杂志社认为,原告刘畅主张“杨文”侵犯了其发表的文章所附辩论词的著作权,而该辩论词系其学生主动学习、思考后形成的,并非刘畅本人所创作,刘畅仅是对学生发表的辩论词进行了整理,并无独创性,刘畅对该辩论词不享有著作权。本案的权利主体应是刘畅的学生,而非刘畅。同时,历史教学杂志社认为,关于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已有大量的论著,从辩论词的内容看,也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辩论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从两个方面即刘畅是否为辩论词的作者、刘文所附辩论词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了考证和审理,结论为刘畅对“刘文”所附辩论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作为出版者,在刊登他人文章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此为出版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疏于对刊用稿件的审查义务,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被刊用而致侵权行为发生。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未能提供在刊用“杨文”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的证据,因此,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南通邮政局依法负有提供及时准确的邮政服务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有对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南通邮政局不承担责任。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赔偿原告刘畅3000元;历史教学杂志社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驳回原告对南通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负担80%,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负担20%。

  终审改判: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此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刘畅和被告历史教学杂志社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畅说,原审判赔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合理赔偿的原则;原审未判历史教学杂志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消除影响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时至今日,侵权文章依旧被放置在历史教学杂志社网站的首页上,继续侵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历史教学杂志社则认为,刘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辩论词享有著作权。

  二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确认,公开课前,刘畅让学生自己写了关于“辛亥革命是否成功”的小论文,因学生们写的文章内容较浅,不能满足公开课的要求,刘畅便自己撰写了全部辩论词,于课前发给学生进行背诵,并进行了数次演练。在此后的论文中,刘畅将辩论词作为附录一同发表。综合考虑历史教学杂志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发行情况、网站的性质及在网站上刊登侵权文章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以及刘畅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用等因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史教学杂志社赔偿刘畅8000元;历史教学杂志社停止侵犯刘畅著作权的行为,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在网站上刊登的声明应持续30日;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历史教学杂志社负担。(注: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更新:2006-02-27 05: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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