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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校园“权”与“法”

作者:朱海宾 来源:现教传媒网 点击:2130



  11月28日,安徽退休教师王老师终于为自己讨回一学期的工资。经含山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含山县某校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老师劳动报酬3900元,及经济补偿金975元。
  类似有关教师的法制事件不时提醒我们,校园内并非平静,“权”与“法”的冲突时常令教师陷入困境。

  杨老师的“得”与“失”

  从一名“下岗”教师到一名职业律师,杨新(化名)走过了一段刻骨铭心的历程。几年前,还是某职业学校教师的他,在与学校发生冲突时失去了工作。虽然结果差强人意,但他坚持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得到周围不少人的尊重。
  几年前,学校分配给教师的住房涉及拆迁,当杨老师发现学校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可能“利用了教师的权益”时,就找到校领导“理论”。然而“理论”未果,双方陷入僵局。
  没过多久,学校对教师重新进行聘任,杨老师被告知从教师岗位调离去传达室收报纸。“房产问题与教师聘任明明是两个问题嘛!”谈到当时的情景,杨老师仍有些激动,“我去找校领导询问,但得到回话却是——还有其他的岗位,扫地、烧锅炉,你选吧!”
  在杨老师不断找校领导“理论”的过程中,他实际上是孤军奋战。房产事件本来涉及11户人家,却只有他站出来说话。
  在后来的日子里,他在传达室一呆就是一年。其间,他曾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诉,也与学校对簿公堂,但并没有如他所愿。传达室的工作也不让他做了,学校干脆把他解聘了。
  “下岗”后的杨新坚持学习法律,成为一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告诉记者,现在的他一直有一个愿望——建立一个中小学教师维权中心,帮助学校和教师维权。
  然而,像杨新那样懂得运用法律维权的老师并不多。记者采访的几位教师,他们的想法惊人的相似——“忍”。面对和校方之间的矛盾,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了”,甚至“缄默”。“除非你不想在学校干了,否则尽量不要与领导弄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这样说。

  “土政策”潜伏危机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学校制定的“土政策”也让教师与管理者之间潜藏矛盾。
  一位在农村工作已三十多年的校长告诉记者,为了防范教师犯罪,他在学校中立了一条规矩:男教师不能在办公室与女生单独相处,并禁止摸女生脑袋或肩头。“出了事,学校的名誉就完了!”他说。
  这样的“土政策”有合理性,但也有教师向记者反映,其实这可能并不合法。某校一位教师说,她所在的学校规定:新教师三年之内不能谈恋爱,五年之内不许结婚。还有的学校甚至让想生孩子的女教师按年龄排队,“以便不过多影响教学”。
  浙江宁波一位教师直言:“我校以前有个规定,不准教师进舞厅。这明显就是对教师人身自由的限制。现在学校有‘权大于法’的现象,当教师与管理者发生冲突时,只有到调解不下去的时候才会想到用法律来解决。”
  湖北某教育研究所的一位研究人员说:“一些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不少条款都是与相关法律相冲突,但并没有教师出来和制定者理论一下。”
  “要维权,可能就要丢饭碗!”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教授的体会。他在北京市教育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义务咨询近两年,曾经为一所中学的教务人员讨回了最低标准的工资。
  对明显不遵守法律的事,仲裁、起诉就一定胜诉。“可胜是胜了,老师工作没了怎么办?”王昌硕教授说,“所以,好多老师遇到这类事,就不敢告。”

  教师如何依法维权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郭凯博士分析了其中原因:“目前,在中小学内部存在校长权力扩大和膨胀的现象,从法律层面来说,一方面与校长的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有关;另一方面与校长对法律不了解有关,就有可能出现管理上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
  记者采访发现,作为教师权益“代言人”之一的校工会,而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尽人意。浙江温州的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对于教代会不通过的议案,学校仍有执行权。比如,现在搞的结构工资制,教代会没有通过,而学校可以试行一年,然后再一年。到底谁说了算?”  
  王昌硕教授指出,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尤其要重视维护职工权益,换位思考,为未聘人员着想。“建议启动教代会等民主程序,及时化解矛盾。一般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改革方案才能顺利实行。”
  据了解,目前《教师法》正在修订当中。郭博士认为,教师主要生活在学校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更多地是受到学校及其管理者的侵犯。“但是,目前我国的《教师法》对此只是规定了可以进行教师申诉,过于简单。”他说,“这很难有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能否考虑在此方面进一步拓宽法律救济渠道,是值得我们很好研究的一个问题。”

 
  郭博士指出,教师主要可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来维权,至少有四种途径:
   一是如果学校建立了校内申诉制度,教师可以直接向学校相关机构申诉,这样做效率会比较高;
    二是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时,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教育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当事人对复议的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采用教育行政诉讼来解决。
    四是教育行政诉讼。对教育行政机关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新:2005-12-19 0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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