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劳动合同规定 八种人不能随便“炒”
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新政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将在近期出台。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政策将全面规范劳动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该局处有关方面负责人称,新政策有24个“突破”。
劳动部门曾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义务服兵役期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集体合同制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7种人,如果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又增加了一类人,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此外,受保护的还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门曾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患病或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义务服兵役期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集体合同制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7种人,如果没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又增加了一类人,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上述规定的保护。此外,受保护的还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200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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