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违法现象的理性思考
教学违法行为古已有之,其中最为显著的表现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对学生身体的侵犯,如《礼记 .学记》中就曾提出“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教育“体罚”的弊端和不足,清政府在1902年颁布的《钦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就指出,“夏楚只可示威,不可轻施,尤以不用为善。”新中国成立后,学校教育强调自觉自律,坚持说服教育。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了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深入探究后我们会发现,教师教学违法现象并非仅限于体罚,它还有很多形式,比如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财产权、消费权及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为代表的显性侵害,和以教师教学不作为为代表的隐性侵害。教师违法现象在中小学教学实践中广泛存在,其危害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忧虑。因此,有必要对其表现、深层原因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相应校正策略。
一、教师教学违法的表现
1.显性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有:随意让上课违纪的学生离开课堂;不准迟到的学生进教室;为提高升学率,不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或在临考前将其劝退或令其转学;有些重点内容故意不在课上讲授,而是私自组班进行辅导,致使没有参加该班的学生无法听到这些内容。这些行为中有些是教师无意或善意而为,目的是纠正学生的错误学习行为,有些则是教师有意甚至恶意为之,是谋私利、泄私怨。但不管教师行为的初衷如何,教师己经侵犯了学生权利却是不争事实。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如我国《宪法》第 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等。
(2)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身体的侵犯导致学生遭受生理损害;二是对学生心灵的侵犯导致学生的心理损伤。前者又可以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两种情况。所谓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教师直接体罚的对象往往是违反学校或班级规定、干扰了教学秩序的一些学生。教师希望他们在感受身体痛苦的同时能够反省自己的行为进而改正错误,希望能起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作用。而变相体罚是通过间接摧残儿童的肉体造成学生身心痛苦的行为,变相体罚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它表面上更像是一种教育方式。如罚学生一个字重写几十遍几百遍,让学生用休息时间补作业,不准成绩较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等。教师心理惩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教师心理惩罚行为的对象多是“屡教不改”或“恨其不能、怒其不争”的学生,教师希望用心灵刺激的办法使学生醒悟。当然,也不乏某些教师是恶意为之。心灵伤害常表现为,教师摧残学生的自尊心、侮辱学生的人格等,这种“心罚”会严重影响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甚至对学生人格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不论是体罚还是“心罚”在我国都属违法行为,我国《教师法》明确强调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侵犯学生财产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学校里学生的财产权却常受到教师的侵犯。教师侵犯学生财产的目的是多方面的,有时是出于促进学生学习的善意目的,如对学生罚款以促进学生改变不良学习习惯,向学生收钱来为班级购买日常用品,为应付考试让学生购买大量参考资料;有时教师侵犯学生的财产是出于中饱私囊的恶意目的,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罚款并据为已有,向学生硬性推销各种低劣的文具或参考书为个人谋利,主要教学内容不在课上完成使学生不得不“自愿”花钱参加他的辅导班,向学生和家长要钱要物等。
(4)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
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我国,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日益得到尊重,但在校园中、课堂上常常还会出现侵犯学生如上权利的现象。教师的违法行为常表现在,运用带有严重侮辱色彩的字眼讽刺、挖苦学生,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非法搜查学生,不经允许翻看学生日记,批评学生时公开学生家庭的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侵犯学生通信自由权的表现有扣押学生信件,责令当众宣读或教师亲自宣读其信件内容等。这些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教师这些显性的教学违法行为虽然常常是为了教育学生的善意目的,但是动机的善意并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所以在教学、教育中如何避免教师的教学违法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隐性的违法言行表现
除了显性教学违法现象外,在学校教学中还存在教师教学的隐性违法行为。所谓隐性教学违法行为是指不明显、潜在的教师违法言行。这种违法行为虽然不易觉察,但其危害却是持久而普遍的。教师的隐性教学违法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我们试举两例加以分析。
(1)教学中的不公平现象
一般而言,教师更喜欢成绩好、“懂事”的学生,而对于后进生或各方面表现平平的学生则不很喜欢,并且这些偏爱对象的选择往往是简单地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教师的偏爱会导致对学生的关心程度、期望程度、要求标准与管教方式的差异,并使一些学生远离教师的关心不断地边缘化,最终造成了教学的不公平。比如,一些教师课堂提问时经常喜欢提问一些“优等生”,认为和“差生”的一些交流只是课堂的点缀而已,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教师认为对好学生提问的质量远比“差生”高许多 (当然,提问的质量不能简单地用难度来衡量)。我国《教育法》明确要求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我国《教师法》也明确指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并指出“这是教师的义务所在”。
(2)教师教学过程中的“不作为”
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的职责所在,然而在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作为”现象。其主要表现是,教师漠视、无视学生,对学生的积极变化不予表扬,对学生的消极行为不予改善,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予纠正,总之“两耳不闻学生事”,把完成教学课时视为惟一目标。这实质上是一种没能履行好教师职责的渎职行为。比如,一些科任教师根本不管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顾学生的接受程度,不关心学生的个体全面发展,总之不愿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草率地完成教学时数,应付了事。甚至少数的班主任也存在教学“不作为”行为,他们对班级管理放任自流,不给予必要、恰当、适时的指导和管理。有的班主任只关注自己眼中“尖子生”的学习发展,为这些学生“开小灶”,而对一般学生的学习则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即便是对于“尖子生”,老师关心的往往也只是智力的发展、成绩的提高,对于学生的思想品质、情感意志、道德情操则少有关心。教师的教学“不作为”行为在中小学比较普遍,是普及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障碍。
二、导致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出现的原因分析
教师教学违法行为背后有其复杂的深层原因,从宏观来讲,涉及社会体制、文化背景、经济环境;从中观来看,涉及教育体制、学校文化、教师管理;从微观来看,涉及教师素质、教学环境、价值观念等。笔者拟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1.教师教学违法的主观原因
(1)教育观念落后
教育观念涉及到教师对教育现象、教育规律、教育任务的根本认识,并由此牵涉到教师对教师、学生、课程的认知。因此,教育观念是左右教师教学行为的第一变量。良好、先进的教育观念有利于教师的良性发展,相反,错误、过时的教育理念不仅会阻滞教师的成长而且还会使教师做出错误的教学行为。在如上教师违法行为背后便隐藏着众多错误的教育观念,比如,“师道尊严”、“教师中心”观念至今仍在无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些教师口头赞成、支持教学中应尊重学生,但实际上总是把学生看成一个不懂事的孩子,要求他们服从教师的管教。比如,教师仍然以知识权威、社会的代言人自居,不允许学生质疑,更不允许
“纠错”。再比如,一些教师坚持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教学行为一切从严。但这些教师往往没有考虑度的问题,结果一旦学生违纪或表现不好,他们就会大声训斥、讽刺挖苦学生,甚至体罚学生。此外,狭隘的教育目的观,使一些教师认为考上大学才算成材,在这样一个宏大的目标威迫下,教师的教学行为出现变形。
(2)教师素质低下
教师的业务素质是教师劳动中用以影响学生的:主要手段,也是教师能否具备教师资格的首要条件,更是教师进行教学行为的前提。教师业务素质上的缺失势必会导致教学行为的“力不从心”,甚至错误。
首先,缺乏必要的基本知识储备。教师作为一门职业,需要以一定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知识为基础。在我国,一些未经过专门培训、知识不达标的人员至今仍在学校中充任教师。这些教师专业知识不扎实、不系统、不全面,在教学中捉襟见肘。这导致一些教师不了解教学规律、学生心理,不了解科学前沿、社会发展,甚至连教师自身都不能较好地认识。而知识的匮乏常常是通过教师荒唐、错误的教学行为表现出来的。
其次,缺少必要的教学能力准备。作为合格的教师,他至少要具备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教学监控能力、与学生的沟通能力,等等。只有如此,教师才能够顺利地进行课堂教学。比如,有些教师因为教学实施能力较差,为防止发生科学性错误,只好不去顾及教学情境的变化,更不允许学生中途发问,否则,这些学生便会受到严厉斥责、甚至挨打。这种情况足以折射出有些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能力的欠缺。
(3)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一些中小学教师缺乏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即使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可能浑然不知。也有一些教师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意气用事,结果造成违法的后果。还有一些教师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结果损人害己。纠正教师的违法行为,教师首先要知法、懂法、守法,然后才能真正地做到依法做事、依法施教、依法育人。
2.教师教学违法的答观原因
教师教学违法行为虽有其自身不可推卸的主观原因,但是社会、学校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也是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出现的客观原因。
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普法力度不够,普法不见实效。时至今日,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但应该说有些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以至在处理某些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法律依据不足、不明确,而不能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也缺少一些程序法的支持,使得学生不知如何依法维权,怎样维权。由于普法力度不够,普法过程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将法律知识传递给人民大众,并未起到使大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积极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而普法教育的低效使得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法制淡薄,学校内发生一些教师施法施教行为后往往仅受到轻微处罚,有的学校领导怕影响学校名誉,竟然游说家长及学生进行“私了”,根本就没有依据法律进行解决。上述现象给教师、学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以致原本薄弱的法律意识顷刻之间就被事实的解决方式击得粉碎。
其次,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令国人振奋、世人瞩目的成绩。社会的变革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教育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家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如社会道德沦丧、社会秩序混乱、行贿受贿成风、徇私枉法、“权、钱”至上、贪图物质享受、功利主义思想抬头等,致使某些教师耐不住社会上物质及金钱的诱惑,做出了一些违法施教的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如教师的恶性补习、乱罚款、随意向学生推销书或其他资料,收受家长的钱财等。
第三,社会氛围及舆论环境的影响。当我们对教师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时,还应将社会这一因素纳入视野。比如说,传统的“学而优则仕”在大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这里的“大众”包括学生、家长、教师、领导等许多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在生存就业等方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某些家长、学生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责任及社会角色等了解不多,认为教师的一些违法行为是合理的,如教师硬性有偿给学生补课、私自对个别学生进行罚款、对学生施以体罚行为等,还有一些家长频繁主动给教师送礼,致使有些教师被“宠出”受贿的行为;某些教师把学生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政策归政策、号召归号召,自己仍想怎么施教就怎么来,只要学生升学率高、纪律好,一些人就认为这样的老师是“大师”,给予高度评价,以至于很多教师也如此效仿.根本没把学生看成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升学率在当今社会的大多数人眼中是评价一个学校教学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多方压力下导致一些教师在“中、高考”指挥棒下大搞应试教育,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种种成型的社会习俗、舆论氛围及陈腐观念等,也是导致中小学教师违法言行出现的间接原因。
三、预防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出现的措施
1.变革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思想
上述中小学教师违法言行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革新教师的教育观念。教育观念是时代的产物,教育观念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传统的教育观念强调学生的义务、共性、服从和奉献,现代教育理念更尊重学生的权利、个性、民主和责任;在传统的教育理念的师生关系中教师是中心、是领导、是主宰者,在现代教育理念中师生变成了平等的合作者、交流者,教师是学生的朋友、辅助者、领路人;传统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工具性 ----现在是学习的工具,未来是社会建设的工具,现代教育理念告诉我们学生具有主体性----现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将来是未来社会的缔造者。教育观念的变革主题就是如何实现全体学生的发展和学生个体的全面发展。立足于现代教育观,教师应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评价观、教师观、人才观、课程观及管理观等多种教育观念及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思想是教师的头脑和灵魂,是行动的先导。科学合理的教育观念是有效制止教师违法言行出现的前提和基础。
2.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系统论来看,课堂教学系统只是教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教育系统又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我们知道,作为一个具有自组织特性的社会系统,其自身具有自相似、自复制等机制。换句话说,教师教学违法行为不仅是教师学生的问题,更是教育系统和社会系统的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系统的问题。因此,教师教学行为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社会环境的有效一配合。首先,在法律、法规上予以足够的支持与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健全教育法律、法规,将一些内容规定细化、精致化,加快程序法的颁布、执行,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次,加大普法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并力求行之有效,促使教师、学生、家长等社会人士,都能增强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意识,尤其要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最后,建立顺畅的监督途径和机制。建立一个顺畅的监督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学生、家长、校领导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教师言行的随时 {监督与制约。能够及时有效地减少中小学教师违法言行出现的几率。
3.提高教师职业素养
教师的职业素养决定着教师的教学行为,因此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应从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做起。我们可以认为教师的职业素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观念层面。这是教师对教育现象、教育活动、教育事业、教育规律的基本认识,它包括教师的教育目的观、课程观、学生观、教师观、教学观等。教师本人的教育观念是其行为活动的重要“初始条件”,也是其教学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改善教师的教学行为首先要使教师树立科学、合理的教育观念。二是知识层面。教师的知识分为学科知识和教学知识两部分。学科知识是指教师所教的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实践知识等,这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基础,只有熟练地掌握了学科知识才有可能顺利地进行教学。教学知识是教师关于如何理解教学、如何进行教学和如何评价教学等方面的知识。这部分知识往往是教师在教育观念基础上,借助心理学、教育学、教学理论等方面的知识和教学经验不断构建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个别性和实践性。教学知识是教师教学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师教学风格的基础,所以为避免教师的教学失误有必要丰富、健全、扩展教师的教学知识。三是情感层面。为了实现教学的顺利进行,教师不但要具有先进的教育观念、扎实的知识储备还要具有出众的情感智商。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用自己丰富多彩的情感世界感染、激励学生,才能够在复杂的教学环境中准确、合理调控自己的情绪,才能够引导、缓解、改善学生的情绪。因此,卓越的情感智商对于避免师生冲突和教师教学违法是非常重要的。四是行为层面。一方面教师的教学行为要科学、准确,这属于教师的基本功;另一方面教师要具有及时设计、实施、评价、调控教学行为的能力,这属于教师的教学监控能力;再一方面教师能够敏感地洞察自身行为优长短缺,并能够有意识地发扬或修正以发挥更好的教学效能,这属于教师的元认知能力和反思能力。改善教学行为是优化教学活动的核心,也是避免教师教学违法的重要切入点。
更新:2005-11-19 0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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