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要给教师评判教育管理者的权利
山东一中学尝试了新的教师竞聘方法:在量化考核中,除了教学成绩与科研成果两项指标外,还加入了学生评价打分一项,而学生给老师的打分直接影响到老师的去留。此次竞聘使得15名教师被转岗。在解释此项改革时,该校校长说:“学生是教育的主体,现在谈尊重学生的人格,落到实处,就是要给他们发言权,让他们的意见在‘老师行不行’的评判中有一定权重。”
让学生给教师打分,让学生的意见在“老师行不行”的评判中有一定权重,笔者举双手赞成。因为教师就应该为自己的学生负责。然而,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又有其特殊性,他们还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方针的具体实施者。教师在教学上的表现,也就往往与教育管理者的要求相关,而并不完全取决于教师自己。如此,也就不能仅让学生打分决定教师的去留,还应该让教师打分决定学校及教育管理者的去留。
教师不能仅有被评判、被管理的权利,而没有评判管理者的权利。通过教师为管理者的打分,看看教师对教育管理者的管理、服务是否满意,对各种考核、评比是否满意,对他们为教师确立的教育目标是否满意等等。在教师对教育管理者满意的基础上,再让学生为教师打分,才是合理的。因为此时,学生认为教师不行的责任就在于教师自己,而与教育管理者无关。
如果不让教师打分决定教育管理者的去留,而仅仅是让学生打分决定教师的去留,那么,考核也就让教师生活在学生与管理者的“夹层”之中。教师无法表达对权利的诉求,也无法表达对教育管理者的看法,让他们有苦难言。如此,只能增加教师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不利于教师的身心健康。
所以,在给学生评判教师的权利之前,还应该给教师评判学校管理者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者的权利。让学生为教师打分,突出了教师以学生为本;而让教师为教育管理者打分,也突出了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以教师为本。缺了其中的任何一环,对教育来讲,都是残缺的,而不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更新:2005-11-19 04: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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