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被殴致死 法院: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彭州市学生陈某在校被同学殴打致死,陈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11月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担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桩小事害了一条人命
陈某系彭州三邑中学初一学生。2004年11月的一天上午课余时间,陈同他人在三楼向下丢粉笔误伤到初三年级的刘某,后在老师的调解下平息纠纷。12月3日中午,刘又带同学找陈算账,并叫陈到操场。当陈走到校厕所旁时,刘趁其不备从后面用拳头打击陈的头部,致陈倒地死亡。之后,在相关单位的主持下,陈的父母和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主动垫付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款共5.118万元,并给予2万余元的困难补助,陈的父母收到款项后,不再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要求。刘某也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但在学校按协议给付钱后,原告认为学校直接为加害人垫付赔偿金与学校依法应对陈某死亡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8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是否担责应看有无过错
被告方辩称,陈被同学殴打致死,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三邑中学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事后,学校为了使陈的父母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学校与原告方约定主动垫付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并自愿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此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系在课间的操场上发生,事先刘并没有语言的外露,学校或教师是难以预知的,从事发的过程看,也是瞬间完成,校方亦难以阻止。依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承担监护职责,校方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查实的情况看,学校并无过错,因此其不应担责。至于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约定,均系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协议条款并未违反有关强制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数额也是按侵权发生时的赔偿标准得出,真正目的是尊重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且并无损害原告利益的内容,故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更新:2005-11-09 07:21:34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