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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意外受伤学校只担有限责任

作者:记者 王蔚 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1349

     专家认为分清责任还应当依法办事

  近年来,即便是各级教育部门的“严防死守”,各种意外还是会时不时地闯入人们视野。随着惨案善后工作的推进,有关“责任”的条分缕析,也往往会引起各种争执,特别是中小学生发生了伤害事故后,学校究竟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更是会成为争论的焦点。
“全国学校教育安全网”引述专家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中国,人们一般是把学校和老师设定为全知全觉、先知先觉的,什么事都必须做到十全十美。在人们看来,只要有学生出了事,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学生受伤害就是学校管理工作不到位,学生逃课出走就是老师给了他们压力,学生自杀就是因为老师责罚……总之,学生发生事故就应当找学校,就应当找老师。

而在美国情况则完全不同,美国人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并不是对每一起学生伤害事故都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发生事故的责任。曾有一位法官就是这样说的:“学校并不是学生绝对安全的保险人,并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同时,美国法院认定,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实施法律上的授权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合理地实施处罚、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用武力平息一场斗殴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学生受伤害的结果,但因为是授权行为,所以校方对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而学生逃课则受处罚的是家长。例如,乔治亚州迪卡尔布郡的执法当局,就将旷课太多的学生家长关到牢里。因为依据乔治亚州州法规定,任何学生在一个学年中如果有5天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席,其父母、监护人、或相关看护人便触犯了法律,法官酌情可裁处二十五美元以上、一百美元以下的罚款,三十天以内的拘役、劳役,或是合并处分。至于学生的自虐、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所有人都不应该对此负责。因为美国法院认定,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危险,如水能淹死人、火能燃烧、从高处跳下来能摔死摔伤、汽车能轧死人、自杀会失去生命等等,学生应当能认识到它们的危险。

“只要有伤害,学校永远逃脱不了责任,哪怕学校没有一点过错,这样的思维值得商榷。”闵行区罗阳中学校长王立英说,分清责任还应当依法办事,即依据本市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而不能一概以“息事宁人”来让学校承担不应该依法承担的责任。

更新:2015-01-08 06: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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