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义务教育法》一些条文和规定值得商榷
教育是国家兴盛、发展的基石,而基础教育又是教育的重中之重。因此,《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最终结果可谓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
10月16日,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组织教育专家及部分学校校长举行了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研讨活动。在会上,专家们充分肯定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法律突破,认为修订草案的内容比现行法律更加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更重要的是注意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但是,专家们认为其中还有一些法律条文和规定值得商榷,并对一些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吴华:
地位存差异民办学校待遇应提升
修订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当保证原有的校舍资产等继续用于教育。
有专家质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为什么不能转为民办学校呢?当城市规划发生改变后,资源调整是很普遍的现象。按照民办教育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为什么不能转?
吴华认为,这个问题反映在我们的观念上,很多人仍然把民办教育当成另类。但实际上,义务教育的立足点是学生而不是学校,这个观念要变。
有民办教育专家认为,根据第五条第三款,不管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只要实施义务教育,就是义务教育学校,而在义务教育学校里担任义务教育任务的教师就是义务教育教师。在法律上,身份相同的人其权利也应该是相同的。
北京行知打工子弟学校校长黄鹤:
进城难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问题亟待解决
这次改动的亮点之一就是流动人口子女的上学问题。修订案第十二条提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现在有1000万农民工的子女,因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他们很难进入城市的学校读书。
尽管这一次的改动有助于改善现实情况,但是北京行知打工子弟学校校长黄鹤指出,这个规定实际上还是不明晰,最重要的就是没有规定如何惩治拒绝接受非本地儿童入学的行为,因此对学校没有有效的约束力。
黄鹤还指出,修订案已经注意到为残疾儿童、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学校,但却没有想到为农民工子女设置特殊学校。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教育上如果没有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其权利将难以实现。
针对城市学校拒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现象,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国家按照学生的数量来划拨经费,学生到哪里,经费就划到哪里,这样就可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
界定模糊 实施与管理主体需明确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一些学者们认为,在修订案中,法律条文提及更多的是政府要做什么、怎么去做,以及政府的责任和权利是什么,却没有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上有哪些权利,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学校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这应该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民办教育家、广州信孚教育集团总裁信力健表示,整个修订案里面没有明确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是谁。他认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该分制,谁来办教育、谁来提供资金、谁来管教育,这是三个概念。
他进一步认为,不能谁出钱就由谁来管教育,政府可以出钱,可以兴办教育事业,但是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应该把权利放给义务教育学校。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其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庭三方,而受教育者是权益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
模棱两可经费投入需保证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专家们普遍都持这样一种意见:如果义务教育经费问题再解决不了,那么这次修订的意义也就不大了。
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是世界上最快的。但是,我国的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却在世界上处在倒数的行列。
在修订案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国务院应当规范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等。这同198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在实质上没有大的改动。
一些专家认为,如果要在实行分级投入机制的情况下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那就必须明确好各方的责任,中央出多少,地方出多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给各方以推卸责任的机会。
北京吉利大学执行校长罗小明指出:中央财政应该在义务教育上负起责任。应该保证中央财政每年在义务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固定在一个比例上,保证教师工资能够得到及时拨付。
教育不均衡 义务教育应免费
修订案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国家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免收杂费。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成铭指出:义务教育内在含义就是具有强制性和免费性,《义务教育法》的精粹在于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和社会具有的强制性义务,而免费性指要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在不受经济因素干预的情况下,都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免费是必要的。
针对免除义务教育费用的可行性,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提供了一个数据,如果给农村儿童免掉杂费的话,最多也就是400亿,最少可能200亿,也不是很多。如果国家还不能下定决心免除所有学生的杂费,那么是否可以根据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现实,免除所有农村学生的费用。
法制透明化 草案应进入公共视野
专家们的其他意见还包括,在修订案中应明确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的权力适当下放。也有专家提出,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中,立法的民主性应该得到体现,并应把修订案草案提到公共视野中,让大家都进行讨论,因为这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法制公开透明化的要求。此外,记者注意到,现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几则条文在修订案中被全部删掉。
更新:2005-11-06 0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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