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必须“照章管理”
所谓“照章管理”,就是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作为基层学校规章制度的母法,是学校所有规章制度中居于统领性的制度文本,是学校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所有规章制度都必须依据学校章程来制定,所有规章制度都是对学校章程精神、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所以,依法治校就得要让“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必须依法维护章程在学校的至尊地位,这不仅是保证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更是保证学校不断提升办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由此,学校民主办学才有保证,学校教育事业才会蓬勃向上。说到底,当下基层学校制定章程的本意就是为落实依法治校工作要求、规范和完善学校权力人的管理思维和领导方式指明方向。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恰恰还是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即:基层学校在正确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必然地会自主贯彻学校章程的各项规定,并突显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各项工作的统领性和权威性作用,以促使师生在自觉遵守学校章程的过程中形成对学校章程的尊崇和敬畏,进而使学校章程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居于至尊地位。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还是为了让师生在学校章程的框架内依法监督和制约权力人的职务行为,有力地保障自己的法定权益,有效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事实上,师生法定权益原本就是学校章程的重要内容,所以学校章程这就成了在校师生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基本保证。而要让学校章程真正成为在校师生的“护身符”,就必定要在学校章程的规定中先为学校中权力人的职务行为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接着再在其中为师生监督学校权力人的职务行为创造一系列必要的条件,并明确师生对学校权力人的职务行为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确保学校中权力人始终无法超越职权。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更是要探索一条保障学校章程实施的有效途径,使严格执行学校章程规定绝不至于仅仅成为一句漂亮的口号。殊不知,学校章程的生命在于执行,学校章程的权威同样也在于执行,学校章程如果不能得到全面、充分、严格地执行,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有力地惩罚,那结果就很可能会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理应主动对自己下属的基层学校在执行章程中的所作所为行使监督职责,加强对学校章程实施情况及时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工作程序,从而确保基层学校始终都能在学校章程的旗帜下向着预定的目标迈进。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