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名分90民办教师六上法庭
他们通过了省里的考试,教育局却没给转正
史润琴、程鹏、姚惠琴等90名民办教师都是1982-1986年备案在册的民办教师。20多年前,在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农村教师极为缺乏的情况下,他们带着满腔的热情走上三尺讲台。与许许多多公办教师一样,他们对工作兢兢业业,这一干就是10多年,许多人还获得了各种各样的先进荣誉称号。
1999年9月,山西省人事厅、计划委员会、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1997、1998年度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计划指标的通知》、《山西省选招1982-1986年合格民办(长期代课)教师实施办法》(晋人计字[1999]81号文件),规定了对1982-1986年的民办教师采取文化课考试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招公办教师,在文化课考试与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教师缺编岗位实行定岗选招。省里一共给阳泉市分配了580名转正指标。随后,全省82-86年民办教师参加了省教委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史润琴、程鹏、姚惠琴等人均顺利通过了考试。1999年11月6日,阳泉市教委、人事局和计委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1998年度从合格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工作的通知》、《阳泉市选招公办教师工作实施方案》(阳教人字[1999]17号),规定了对通过考试的民办教师进行选招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同年11月26日,阳泉市郊区教育局让史润琴、程鹏、姚惠琴等人填写了《山西省从1982-1986年合格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审批表》,随后阳泉市郊区教育局以及阳泉市教委、阳泉市人事局均在审批表上签章同意其转为公办教师。
11月27日,阳泉市郊区教育局、人事局和计委下发《阳郊教字[1999]71号》文件,对市里的选招方案进行了变通,规定对郊区符合转正条件的民办教师实施“转户待招”,即先给他们转户口,转户后五年内可参加招聘,如未被招聘则后果自负。12月30日,阳泉市人事局下发了阳人调字[1999]159号《关于选招郗润平等542人为公办教师的通知》(附有转正花名册,史润琴、程鹏、姚惠琴等人均在列),从人事上确认了上述人员的转公资格和身份。然而,此后阳泉市郊区教育局却迟迟未给他们办理转正手续。
2001年9月,阳泉市郊区教育局、人事局和发展计划局下发了阳郊教字(2001)41号《关于82-86年民办教师转户待招人员缺编选招及转岗分流的实施意见》,规定本应在1999年转正的民办教师可参加教师招聘,也可选择一次性退职结算,如选择参加教师招聘,经考试未被聘用的,后果自负,不得再进行退职结算。迫于各方面的压力,2002年年初,程鹏等人与阳泉郊区教育局签订了《一次性退职结算协议书》,领取了几千元的结算费后含泪告别了曾经心爱的三尺讲台。
为讨名分,他们走上法庭
2000年年初,当得知阳泉市相关文件已确认将自己选招为公办教师的时候,史润琴、程鹏、姚惠琴等人便开始不断地与区教育局进行交涉,要求落实省、市文件规定,给他们办理转正手续,几经交涉,没有结果。
于是他们开始上访,从阳泉市有关部门,到山西省教育厅,到教育部信访办公室,他们几乎跑遍了各个上级主管部门,接待他们的人都很同情他们的遭遇,并且作了相关的批复,然而,问题却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他们想到了诉诸法律。2001年10月,他们一纸诉状将阳泉市郊区教育局、人事局、发展计划局告到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阳郊教字[1999]71号文件和阳郊教字(2001)41号文件,判令被告为他们办理民转公手续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2001年11月29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裁定对他们的起诉不予受理。姚惠琴等人不服这一判决结果,随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定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阳泉中院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撤销阳泉中院的一审裁定,本案由阳泉中院立案受理。省高院的这一裁定让本已绝望的姚惠琴等人喜出望外,事情或许将迎来转机。
在收到山西省高院的裁定之后,史润琴、姚惠琴等人重新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他们对诉讼请求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依法确认被告对部分原告退职结算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2003年11月20日中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仅确认三被告作出的阳郊教字[1999]71号文件和阳郊教字(2001)41号文件有效,原、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而对原告的另三项诉讼请求则未予提及。史润琴、姚惠琴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4月20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老师们请求确认其为公办教师并办理相关的“转公”手续、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请求确认教育局等部门对部分老师们以民办教师身份退职结算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阳泉市中院重审。2004年12月29日,阳泉中院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史润琴、姚惠琴等原告随即再次上诉至山西省高院。
山西高院庭审焦点:
教育局是否有义务为他们办理转公手续
2005年6月7日和6月14日,山西高院分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围绕着几大焦点问题唇枪舌剑、剑拔弩张,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焦点一:教育局等单位是否有义务为这些老师办理转公手续
老师们认为,省、市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民转公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他们也参加了选招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完全符合民转公条件。而且,按照要求填写了审批表,市、区主管部门已在审批表上签章同意史润琴等老师转为公办教师,市人事局也发文确认了他们的公办教师身份。在这一情形下,教育局等单位完全有义务为史润琴等老师办理民转公手续,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批。然而,他们却怠于履行职责,迟迟不为这些老师办理转公手续,其行为构成了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老师们的合法权益。教育局等单位则认为,在省、市下发了关于选招公办教师的文件之后,他们首先对全区小教岗位进行了核编,核编结果为当年郊区各乡镇小学教师职数超编11人,无岗可定,所以不能选招。对于教育局关于“超编”的说法,老师们提出质疑,因为在1999年和2000年两年间,先后200多人进入郊区公办教师队伍,这说明教师并没有超编;此外,省、市的一些文件都使用了“在编民办教师”的字眼,这表明他们属于在编人员。
焦点二: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阳郊教字[1999]71号文件和阳郊教字(2001)41号文件是否违法,并予以撤销
老师们认为,阳郊教字(1999)71号文件和阳郊教字(2001)41号文件,其规定的针对史润琴等老师的相关措施完全违背了山西省、阳泉市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上述两个文件违法,应予撤销。
教育局则认为,其制定的71号文件和41号文件并不违法。因为:首先,他们有权利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执行上级文件。其次,1999年,教育局核编的结果是郊区教师已超编,但考虑到史润琴等老师多年来对郊区教育的贡献,为了不使他们错过最后的选招机会,出于好意,他们才出台71号文件和41号文件,规定了转户待招的措施,这些规定并未违法。
焦点三:退职结算协议是否无效,并予以撤销
老师们认为,首先退职结算协议书的内容与国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五字方针”政策相违背,因内容违法而导致该协议无效。其次,该协议也与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违背。按照阳人调字[1999]159号文件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均已在审批表上签章同意史润琴等老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事实,教育局等部门负有为史润琴等老师办理民转公手续的法定义务。然而,教育局等部门不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为了推卸责任,炮制出退职结算协议书,迫使老师们签字,以达到逃避其应当履行之义务的目的。由于教育局等部门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在先,退职结算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上级规范性文件,违背了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老师们请求法院确认该退职结算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
在当天的庭审中,老师一方的诉讼代表人说到动情处几次落泪。旁听庭审的几十名老师也是不停地抽泣。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判。这起历经4年的民告官诉讼最终结局如何,相信法律会还给他们一个公道。
更新:2005-10-04 08:09:41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