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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应遵循法定程序

作者:本刊特约法律评论员 解立军 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2269






  目前,我国在推行中小学聘用制过程中,改革方案、聘用程序五花八门,有的校长说了算,有的学生说了算,还有的级部主任说了算……“不干班主任,就不聘你!”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教师聘用权如果说只属于某一单一主体,常常会导致聘用的混乱与恶意竞争。那么,聘与不聘到底谁说了算?应该国家法律说了算。

  人事部2002年7月3日发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根据人事部的上述聘用意见,学校聘用教师应遵循相应的聘用程序,成立正规的教师聘用组织(如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用工作,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教师聘用组织的成员应该由能代表广大群众、公正、正直、思想品德良好和威信高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学校领导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等。如果以“校长负责制”为借口,把教师聘用权完全归属于校长,则往往导致校长权力膨胀,滋生一些校长侵犯教师权益的新的腐败。而如果将聘用制简单化,搞所谓权力下放和什么民主,像现在有些地方流行的校长聘分管副校长,副校长聘级部主任,级部主任聘教师之类的层级聘用制很容易造就感情组合、关系组合,在体制上很难避免个人好恶与凭关系远近用人,其本身就酿造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用人环境,“竞聘上岗、优化组合”成了安排亲朋好友的幌子,久而久之,“优化”成了意气相投的优化,“组合”成了排斥异己、拉帮结派的组合,很难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良好的教师聘用制度。因此,教师聘用权不能属于某一单一主体,而应该是多主体共同参与、学校负责人集体决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聘用教师的感情化和决策的个人化,有效地遏制腐败,真正使聘用制能够有效地激活教师队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上述案例中,教学成绩优秀、深受学生尊敬的李老师,仅因不想当班主任就被级部主任解聘了,这突出反映了当前一些学校推行聘用制流于形式。案例中学校这种上级聘下级、一级聘一级的层级聘用模式,将聘用制度简单化,聘用权力所谓的“下放”,极大地增加了教师聘用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个人好恶很容易起作用,与国家进行教师人事改革、推行聘用制的精神是相悖的。

  

更新:2005-09-24 06: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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