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录取通知书失踪10年终审获赔偿
一张高考录取通知书失踪10年无人认账,自己10年前被学校录取却无从知晓。昔日的“落榜生”———江西省新建县的邓勇将当年与自己高考录取工作有关的三方———江西省高招办、新建县二中和江西省化工学校告上法庭(本报6月14日六版曾作报道)。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新建县二中、江西省化工学校分别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995年7月,就读于新建县二中的邓勇参加高考并考了508分,但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第二年,邓勇使用新建县二中为其补办的假档案,又一次参加高考,并被江西省兵器学校录取。毕业后邓勇被分配至一国有小厂工作,直至2001年下岗。
2004年10月,在一次同学聚会时,邓勇偶然得知当年高考分数比自己低的同学都已上线,自己却榜上无名,于是向江西省高招办查询。这时他才发现,自己10年前就被江西省化工学校录取了,而且自己的档案在该校档案室内已经尘封了10年之久。对此,江西省化工学校解释说,“通知书已经寄给了新建县二中,学生不来报到按自动放弃处理”。而新建县二中表示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2004年11月,邓勇以侵犯其受教育权为由,将江西省高招办、新建县二中和江西省化工学校告上法庭。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化工学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到的学生情况报省高招办备案,同时不能充分证明录取通知书已经寄出和寄往何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新建县二中为原告补办假档案,以致邓勇未能及时查找失去的档案,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江西省高招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不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填发,对此事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二审,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更新:2005-09-16 0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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