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处理:规范还是限制?
《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据称这是国内第一个系统规范教学事故处理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教学事故的分级、界定和处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月1日是新学年开学的日子,也是这部规范性文件开始试行的日子。
嘉宾讨论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施建平(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副校长)
卢子明(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定军(浙江省平阳县创伟教育集团董事长,特级教师)
关键词一:“教学事故”
《处理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注:《处理办法》共规定了三级、四类83种教学事故。
施建平:对于教学事故,我们也有一套处理的办法,有二三十种“教学事故”,分为一、二、三级。比如上课期间教师的手机响了,或者接听手机,这当然是教学事故。对于这样的教学事故,一般是教学处在和学生座谈的时候,顺带了解一下的,也没有人专门去调查和处理这样的事情。然后在每个月评选“教学认真奖”的时候,将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体现出来:每个人所获得的这项奖金是不一样的。
按时上、下课也是我们强调的,这是为学生的身体健康着想。学生上课期间精神紧张,课间休息十分钟,有张有弛,有助于学生们的健康。偶尔一两次,老师出于责任心,把没有讲完的知识讲完,可能会拖堂几分钟。但是这不能成为常态。如果每个老师都占用课间几分钟,学生的课间掐头去尾就没有时间了,可能连上厕所的时间都不够。有经验和教学技艺高超的老师,一般都能很好地把握教学的时间和节奏。
当然,这样的教学事故和体罚之类的事故是不同的,那要严重得多。
劳凯声:首先,界定教师的教学行为哪些属于“教学事故”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另外,用成文的办法来规定教师的行为,这在其他国家也是没有的。
这可能是他们(武汉市教育局)自己的设想,想要严格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但是这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却是值得商榷的。
徐定军:对于教学事故的认定,还是有一定共识的。但是,明文写下来加以公布执行,这还是个新事情。我们学校没有明文规定哪些属于“教学事故”,但是对于有关事故我们还是有相应的处理规范的。
其实,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应该有规范的东西,但是只能是原则性、弹性的,不能限制得太多,规定得太死。
关键词二:“追究责任”
《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施建平:做这样的工作(处理“教学事故”),还是要站在老师的角度,帮助老师把教学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站在老师的对立面,一副横眉立目的样子。要注意争取老师们的理解,不要弄得老师心里不高兴。
我们刚开始处理“教学事故”的时候,有的老师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比如把手机带进课堂等,但是经过教育和提醒,慢慢就有了意识,或者把手机放在办公室里,或者干脆关掉。对于老师,教育和提醒是能够达到目的的。
劳凯声:他们做出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要限制教师吗?对于他们这样的做法,我没有更多可说的。
卢子明:这个规定,应该说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保障教师的权益。教师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能力,合理安排教学活动,远离“教学事故”。但是如果因为课程的需要,不同性质的课程比如实验课,不可能听着下课铃声结束实验,这如果也算教学事故,给 教师一个处分,就不是很合适了。
处理教学事故,认定教师过错,不能搞“客观归错”。
徐定军:出现一般性的教学事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之类,我们一般是找教师谈话,以批评教育为主。稍微严重一些的,可能会在教师会上不点名通报批评。这样可以儆戒其他教师,同时引导教育其他老师做得更好。
在经济上也有处罚,就是扣奖金。但是教师一般都很看重自己的名誉,所以,解决类似问题不是扣几块钱那么简单。
不管是教学管理,还是教育管理,都要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要让教师心情愉快地、创造性地开展教学。
关键词三:“法律依据”
《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劳凯声:出台这样的办法,并不属于法律,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范,这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其实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可以有很多种办法,并不一定非得要这样的。
徐定军:还是那句话,对教学行为要规范,但是不能限制太多、规定太死。规定太死就会妨碍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学工作是有创造性的活动,不像生产线上的工人那样程序性地劳动。三分钟讲完这个问题,五分钟讲完那几句话,教师在备课时可以这样设计,但是,如果遇上学生发问、发生偶然事件呢?这时当然需要教师来驾驭课堂,但是不能死板地规定这个、规定那个。限制太多了没有好处。
卢子明:如果真有哪个老师因为“教学事故”而受到了过于严厉的处分,比如辞退等,恐怕还是有些法律上的问题的。
目前教师的身份还是属于国家干部,有关争议还是应该适用《人事争议条例》由人事部门进行调处。如果是临时聘用的教师,那就要按照劳动法来处理和保护教师的权益了。关键是身份。但是,不管是辞退在编的教师,还是辞退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办。教师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内部文件,只要这个规定不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是可以的。
课堂如何拒绝手机铃声
1月19日,本报“一周论坛”曾发起“课堂如何拒绝手机铃声”的讨论。
背景:一般学校都会禁止老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但现实中往往难以一禁而止。
讨论:专家认为,在上课时肯定既不允许拨打手机,也不允许接听手机,这是不用说的,应该靠老师的自觉和自律,这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如果有上课接打手机的情况出现,这通常是由于教师个人素质不高,或者学校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如果真有紧急情况,家人可以把电话打到学校,再由学校通知教师本人。
建议: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学校就要加强管理,这首先需要校长从自身做起,校长要以身作则。学校应该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加强纪律。在制定措施时应以教育为主,但对于出现问题的老师要加强处罚;如果极个别老师始终不听教育,可再进行处分,在全校或部分人的会议上点名;再不听,就从经济上处罚。
编 后
近日,武汉市教育局的规定中,似乎给了我们当初讨论话题一个回答。这回答激起的波澜,更加引发了人们对教师行为的关注。相信在更进一步的关注中,我们最终会找到让大家都满意的答案。
我们一直想听听武汉方面对这一规定的说法,但遗憾的是,截止到发稿期间,记者所联系到武汉方面的相关人士均不约而同地保持沉默。
更新:2005-09-08 0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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