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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如何应对“出轨”学生

作者:本报记者 支彦琳 韩莉 李荣丽 来源: 现代教育报 点击:3555

 





  校规本身无可非议

  孙东东:只要不触犯法律,学校有权力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教育部前不久也出台了一个规定,说高校可以根据校情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重庆师大第一个吃螃蟹,招来一些非议在所难免,但我觉得这样的校规本身是无可非议的。
  邬志辉:是到了正一正风气的时候了。目前社会价值观已经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在这个大背景下,学生中出现校规中所列举的情况是必然的,学校针对这种现象出台这样一项规定也是必然的。这对大学生的形象问题提出了警示,师范类学校的学生更加需要注意自己的形象。

  校规不好“处置”道德问题

  蒋国华:这是社会多元化的反映,不光社会有这些问题,学校也存在这些问题。我们的传统文化在与世界文化接轨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冲突,造成社会个体的心理矛盾。人们一方面主张不要像封建帝王似的搞专制,强调人的个体性;一方面又有一个接纳现实变化的问题。
  每个人对事情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你看不惯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重庆师大校规中涉及的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就像个人的家事一样,谁都不愿意把它公布出来,这是个人的权利。
  邬志辉:校规中所表述的现象,法律很难约束,又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来界定。另外,“二奶”、“二爷”等用词也需要斟酌。社会上对“二奶”、“二爷”已经有约定俗成的看法,大部分人把它们视为金钱交易,是败坏社会风气的。但也有建立在真正感情基础上的例子,它是个人的体验和感受,也没有对别人造成什么负面的影响,和道德败坏无关,所以很难有固定的结论。如果打起官司来,学校无疑是被告的一方,社会舆论可能会支持学校,但根本找不到法律依据。我们不能仅凭个人喜好来看问题,校规这种制度上的东西更应该中立、理性。

  监控难度大

  邬志辉:重庆师大制定此校规是希望起到震慑作用。学校是学习的地方,学生是来学习的,而不是来做商品交易的,更不是被当作交易的商品。前几年有报道说,北京某高校一到周末,校门口就停着各种高档轿车,拉走的都是学生。学生自己说这是个人交往,学校无权干涉。这种行为学校怎么去监控?不能给他们安上隐蔽的摄像头吧,或者像前几年那种“围追堵截”,那肯定是不对的。
  孙东东:如果在假期里,学生的行为和学校是没有关系的,学校更没法监控。一般中小学在放假前都会有“致家长的一封信”之类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告知家长,学校已经放假,请他们自己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学校不再负有照管的义务。

  倡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邬志辉:我们这个时代,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人不能自律,就需要他律来制约人们的“越轨”行为。但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学校所要做的就是“疏导”,就像大禹治水那样,堵是没有用的。社会根源我们不能控制,我们能做的就是在学校内部净化由这种社会根源带来的影响。
  学校应该加强思想方面的教育,建立学生喜欢的社团,给学生提供丰富的、符合他们特点的文体活动,倡导积极健康的校园主流文化,并且尽快完善配套的助学贷款等体制。“二奶”、“二爷”有很多并非学生自愿,有些是被生活所迫,无奈从之。建立相对完善的体系,可以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发生校规中所列行为的几率无疑也会减少。像有些国家的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校和社会都会为学生提供赚钱、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机会。

  校方观点

  首都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陈宁:重庆师范大学出台该校规,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毕竟,学校是一块净土,它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为社会输送栋梁的责任。学校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达到管理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环境的目的。
  但学校出台相关制度,对学生的伦理道德进行约束是否合法,值得探讨。如何避免在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学生个人权益之间产生矛盾,是高校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解决此类问题,不仅需要学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将赋予学校的行政管理权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学生这类特殊群体既享有作为公民的权利,又受到必要的约束,从而实现学生、学校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读者讨论

  涤清校园空气须合理合法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张金传(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教育是一种养成教育,在校期间养成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会让学生受益终生。而要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就必须依靠校规校纪的有效约束。有的学生片面追求自由,片面理解民主,其实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没有严格的制度,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我们试想:如果人人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么这个社会将成为什么样子呢?
  对于重庆师大“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条规定,我认为切中时弊。如果一名大学生的道德已经沦落到如此的地步还不开除的话,在学生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只会纵容更多的学生去堕落。盼望着有关部门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对这种行为不只在校规校纪上进行惩罚,还能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严厉的惩治。

  对此校规的“三问”

  丁翊春(山东省平阴县实验中学):对于重庆师范大学的这一规定,我有以下几个疑问:
  一是是否合法。学校制定校规时,既要考虑管理学生的需要,又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社会观念的变化。否则,注定难以推行。
  二是如何合法取证的问题。凡是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往往是“地下行动”,怎样才能在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下合法取证呢?除非当事人的行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被公开曝光,否则很难找到执行校规的证据。
  三是能否帮助学生树立崇高的人文精神。校规的作用是规范学生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而不是将学生摆在学校的对立面给以种种限制。何况,大学是崇尚理性、进行学术研究的地方,作为高等学府的管理者,应当想方设法地利用好丰厚的资源,在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怀等方面下大力气,而靠“违规开除学籍,在学生中引起轩然大波”之类的校规是很难实现的。

  全社会齐“清污”

  李永春(河北邢台煤矿中学):人们在道德上谴责“一夜情”、“二奶”之类的丑恶行径,学校制定规范对此表示反对也在情理之中,但学校恐怕还不具备鉴定能力和开除的权力。当然,学校可以不用“开除”而使用“劝退”等字眼,以回避法律界线。不过,即便是这样,我还是觉得学校一无认定的权威,二无开除的依据,不过是倡导一下,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已,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其实际意义。
  学校是特殊的社会组织,其管理对象是特殊的成年人,在面对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影响时,有时确实是无能为力,毕竟学校可以掌握的手段主要是教育,而教育面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潮流又是多么苍白的字眼!作为一次学校管理方面的尝试或努力,我由衷地对重庆师大的精神表示钦佩,但学校力量微薄,改变一些东西,扭转一些趋势,实在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更新:2005-07-07 05: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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