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全国有近二十个省、市曾对此作过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作出了迄今为止最权威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为众多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用,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多个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一般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补充责任。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无规定。近年来,我国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中加强了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研究,并在实践中具体应用补充责任的学说,已经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形成了处理此类问题的科学方法。立法机关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承认这种责任形态,其主旨就是要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个义务的不履行造成的损害,与3个凶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同一个损害,构成了竞合关系。
关于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我们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第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是由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的,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违反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以可乘之机。所以,从过错程度上来看,第三人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其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和终局责任。第二,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相一致。当然,具体补充赔偿的数额大小则由法官权衡案件整体情况自由裁量。第三,在一定的情况下,人身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学生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有权利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但学校的这种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换言之,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尽管这种追偿权往往在事实上无法获得满足而可能使学校实际上承担了损失,但立法之目的并不是在于确定学校是终局责任人,而是拟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从而体现出对真正加害人的彻底否定。
根据上述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我认为该中学对3位住宿在校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在这3位学生被害的当天早上第一节课上课时,老师在得知这3位学生没有到校时,却一直未与3位学生的家长通报相关情况,更主要的是,对本应该住宿在校的学生,对他们晚上是否回家去了这一情况的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疏忽。学校在管理上在这种过失行为恰恰给凶手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和机会。因而,在有直接加害人的场合下,应由3个凶手对受害学生家长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在这3位学生被害过程中,该中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而造成学生人身被杀害的后果,故学校应当承担未尽保护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在3个凶手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学生家长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有赔偿结论,但这并不影响受害学生家长行使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因为这两种权利产生的行为和原因各不一样,受害学生家长提起的诉讼分别符合两种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理法院也并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所以,我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到一个启示:为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小学应该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质量,强化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针对当前因校外第三人闯入校园伤害学生多发的现象,一定要完善门卫管理制度,真正落实外人来访登记、通报手续,切勿流于形式。否则,易为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更新:2005-06-03 13:39:28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