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匪“撕票”学校为何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东省的3名住校中学生外出未归,在校外被绑架。绑匪勒索20万元的要求被学生家长拒绝后,穷凶极恶地杀害了全部人质。凶手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却没有钱赔偿给家属,学校为此被家长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4066.78元。
此案所蕴涵的法理与生活中的常理差异较大,值得师生研究、思考。
住校生外出遭绑架被杀害
此案绑匪罗剑锋在广东省兴宁市一个中学建筑工地做工期间,与该校学生李平(化名)相识后经常往来。2002年底,罗剑锋多次向同伙邬文通、邬家强提出搞点钱来过年,并说李平家里很有钱,邬文通、邬家强赞成伺机作案。
2003年1月8日晚约7时,本应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李平带黄苑、李玲(均为化名)两名女同学应罗剑锋之邀去玩,罗剑锋、邬文通乘机将3名中学生“请”到邬家强家吃晚饭。晚饭后,李平与两名女同学一直在邬家强家看电视、听歌。晚上12时许,3绑匪露出狰狞面目,将3名中学生分别关押在不同房间。尔后,3名绑匪对两名女生进行强奸。1月9日凌晨3时许,罗剑锋先行离开邬家。上午10时许,邬文通、邬家强勒令李平打电话给其父亲,勒索20万元,但遭到李父的拒绝。中午1时许,邬文通、邬家强将3名中学生杀害,将尸体掩埋在附近一废弃厕所后面的化粪池里,并清理好现场后潜逃。2003年5月3日下午,逃窜到深圳的邬家强因形迹可疑,被深圳公安局龙城派出所盘问审查,邬家强交代了杀害3名中学生的犯罪事实,使当时震惊梅州地区的绑架学生杀人案件得以告破。
2003年10月1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文通、邬家强、罗剑锋无视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3名中学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邬文通、邬家强在勒索财物未果后,杀害3名被绑架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应依法严惩。邬家强虽有自首行为,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罗剑锋虽在绑架中未直接实施杀害人质的行为,但首先提出犯意并提出作案对象,在实施绑架过程中积极、主动,对3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3名人质被其同伙杀害的极为严重的后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邬文通、邬家强死刑;判处罗剑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赔偿受害学生家长经济损失246889.28元。判决后,3名被告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04年4月邬文通、邬家强二罪犯被执行死刑,另一罪犯罗剑锋送监狱服刑。
凶手无力赔偿学校成被告
随着案件的审结,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罪犯死的死、坐牢的坐牢,赔偿款一直未能得到落实。2004年9月15日,3位受害学生的家长分别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449.44元。庭审中,受害学生家长认为,他们的子女是该学校的在校住宿生,家长将子女托付给学校,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家长一直未接到学校有关他们子女离校的通知,致使他们的子女离校后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最终遭遇绑架、杀害,为此学校应承担其失职造成3名学生遇害的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他们很冤枉,认为受害学生遇害并非在学校内,而是发生在其擅自离校期间。学校或教师并未发生任何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行为,且法院已对3名学生家长的经济损失作出判决,3名学生家长告他们赔偿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学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4月,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按照该中学的规定,在校住宿学生在星期三下午放学后可自行回家,次日早上第一节课上课时由老师点名检查学生到校的情况。但在血案发生当天,也就是2003年1月9日,正好是星期四,老师在得知这3名学生没有到校时,却一直未与3名学生的家长通报相关情况,导致3名学生因脱离监护而受到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之前已经判决凶手赔偿家长的损失,但实际上家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对此,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学校赔偿30%损失给家长,即74066.78元。
更新:2005-06-03 1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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