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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少见的教育合同纠纷案

作者:屈明光 牛光新 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2533


招生简章的承诺没兑现云南一职业学校被判赔偿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少见的教育合同纠纷案,职业中学学生与学校之间双方虽然未签订协议书,但学生们状告学校在招生简章中的承诺没有兑现,从而获得了赔偿。

  云南省某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发布《招生简章》,载明学生“取得学历后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各乡镇小学、幼儿园代课,以后视其工作优劣逐年纳入教师编制”。李某等16人报考了该校并被录取。但是3年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后,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安排他们就业。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职业高中严重违约,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双倍返学杂费并赔偿损失共计38.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招生简章》中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实属不当。但李某等人对毕业待遇盲目听信,实属认识错误,而且接受了学校提供的教育,其要求双倍返还学杂费的主张显失公平。同时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任何大中专毕业生均不再享有国家分配工作的权利,所提误工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70元予以免交。李某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均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应认定双方的职业教育培训合同已经成立。职业中学所主张的国家政策调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职业中学毕业生也不是国家政策规定的由国家安排就业的范围。所以,职业中学以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安排代课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其未能履行《招生简章》中的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李某等人要求由职业中学双倍返还学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损失也无法进行认定。鉴于双方之间的教育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基本上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参照李某等人3年中所交学费,云南高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由该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向李某等16人每人赔偿2000元,合计3.2万元。

  

更新:2005-06-03 0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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