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学校解聘了,教师该怎么办?
2005年8月,林老师到某中学应聘初中语文教师,经说课、试讲及笔试考核,学校同意予以录用。双方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其中约定:甲方(林老师,下同)的工作岗位为初中语文教学;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乙方(学校,下同)的规定执行;甲方应当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如甲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或有违反法律、师德的言行,乙方有权予以解聘;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随后,林老师到学校工作,教授初中一年级语文。由于教学有方,林老师的课深受学生喜欢,学生学习成绩也名列年级前茅。然而,在一次教师全体会上,林老师因当面顶撞校长,此后便遭遇了一连串的厄运。先是教学处主任找他谈话,说他的课太散漫,对学生太放纵,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接着,学校以他不能胜任语文教学工作为由,将他调到图书馆工作。2007年1月,学校向他发出了《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正式将他解聘,解聘理由为“你(指林老师)已无法适应学校的正常工作”。丢掉工作后,林老师心理感到不平,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学校恢复其工作,并赔偿其工资损失。仲裁委支持了他的仲裁请求。随后,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论,驳回林老师的仲裁请求。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了仲裁结论。
教师和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行政色彩浓重的任命与被任命、管理与被管理的准行政关系。随着聘用制的推行,学校与教师之间已经演变成一种聘用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缔约双方的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支配对方的特权。这种关系遵循着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时间、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由聘用合同作出详尽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不折不扣地予以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守约的相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聘用合同,成了衡量教师和学校之间就用工关系而发生的诸种行为的是非、对错的标准和尺度。
在前述林老师遭解聘事件中,双方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林老师的工作岗位为初中语文教学,随后在工作中,林老师尽职尽责,教学业绩突出。在此情形下,除非学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老师不能胜任这一岗位的工作要求,否则是不能擅自调整林老师的工作岗位的。此外,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除非林老师不能胜任学校安排的工作或做出违反师德的行为,否则学校不得将其解聘。显然,学校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及解聘行为都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林老师作为受害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其语文教学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学校赔偿因其擅自解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教师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无须征得教师本人的同意,则校方在对教师的工作岗位安排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学校如果要解聘教师,一定要有法定或者聘用合用合同约定的理由才行,否则教师将有权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教师聘用合同,既保护了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制约着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
作为受聘方,教师在应聘时要谨慎地与学校签订教师聘用合同,签约后则要忠实地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之后也要善于利用聘用合同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作者雷思明系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