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教师不难当
教师屡屡“无意”侵权,在“生告师”诉讼中往往败诉。委屈之余,不少教师慨叹“教师难当”。对此,法律专家指出——
从日前结束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未保委”)2005年会上传出消息:针对不少学校教师“无意”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专家建议把教师纳入学校普法教育行列。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律协未保委主任佟丽华称,未成年学生在校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21种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经常会被侵犯:“比如,有的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的时候采取停课处罚的方式,这实际上就是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在这位《未成年人法学》的作者看来,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等等,虽然已经在有关法律性文件中得到了确立,但是却经常被教师“无意中”侵犯了:用学生的照片解释错误行为,罚差生干学校里的脏活累活,体育课、实验课上因为教师缺乏必要的说明、提醒、照顾而发生意外伤亡,罚没学生物品等等,都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长期关注此问题的王毅伟律师指出,目前学校普法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制副校长”送法进校的形式。她认为,那些在“法制副校长”岗位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在校园普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教育,加强对教育者的普法工作。特别是随着校园伤害案件增多的趋势,学生和家长告学校和教师的案件日渐增多,官司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校一方败诉。相关教师则委屈得不得了,慨叹教师难当——“到这时候,他还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根本原因。”王律师指出,只有把教师纳入到学校普法教育的行列中,提高教师的法制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更新:2005-05-20 0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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