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除名决定正确吗?
【事例】
小刚是某校初一学生。一天,他趁课余时间溜出学校,到游戏厅、网吧去玩,直到次日6时才返校。校方发现后立即让小刚转学,小刚父母不同意,与学校发生争执。学校遂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小刚予以除名。
【法理分析】
学校的除名决定正确吗?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小学管理规程》第15条规定:“小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不允许随意开除学生,但同时也指出,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初中阶段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如果确实需要开除学籍,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义务教育问题。
确定开除学生是否合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学生在校的日常表现,特定的与学生行为有所相关的可能情况或因素,该越轨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等等。
开除学生时必须保证其程序公正,任何违反程序的开除决定都是无效的。开除学生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如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举行听证会;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备案;通知被处分学生。参加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开除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中,小刚尚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且其违纪程度也未达到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程度,学校可配合家长对其进行教育,视其悔改态度给予一定处分,但不应予以除名。学校对小刚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目前一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不负责任地把那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使得这部分学生流入社会无人管理,这不仅使这些学生丢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压力,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就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方向,正确对待那些后进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坚持学习。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的学生给予开除处分时,要特别慎重,反复研究,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处分学生要建立一套比较科学、规范的听证制度,使受处分的学生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辩解和意见。
更新:2005-04-27 0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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