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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长跑中受伤 学校有责任吗

作者:BX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点击:3639

问:在今年9月上旬的一堂体育课上,体育教师王某要求学生进行1500米的中长跑练习。当学生都跑完1500米后,学生刘某、苏某在不远处每人拿着一盒饮料走过来,王老师严厉批评了他们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让他们两人立即扔掉饮料跑1500米。刘某在跑步途中突然眩晕摔倒在地,王老师跑过去,发现刘某疼痛难忍,就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刘某左臂桡骨骨折。刘某及其家长认为,刘某在两天前患感冒,学校老师不顾学生身体状况,强令学生在35℃的大热天大运动量跑步,是对学生的变相体罚,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体育课上,学生在长跑中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这是一起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对该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要看学校对这一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该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学及管理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学校才对这一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看学校对这一伤害是否有过错。体育教师要求擅自离开课堂的学生完成课堂任务或者课堂练习,是一种正常的教学活动,如果不这样做,课堂纪律就没有办法维持,教学任务也无法完成,这与变相体罚是没有关系的。当然,如果教师已经知道学生身体有疾病或者不舒服,在这种温度比较高的情况下不能完成课堂练习,而仍然坚持让学生去完成,这时教师就有过错了,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教师当时并不知道刘某的身体情况,刘某和其他人都没有告诉教师,教师也没有询问每一个学生身体状况的义务。

  其次看学校的教学行为对这一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是在体育课上跑步时受伤的,但体育课上跑步受伤并不是必然或者有很大受伤的可能性。刘某之所以受伤,其原因在于他自己身体不适,没有把握好自己身体的缘故。并且,刘某受伤后,体育教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也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由此看来,学生刘某的伤害与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学校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而学校对刘某的伤害依法没有赔偿责任。

  《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18日第7版

更新:2008-11-19 03: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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