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级教师新法:特级教师退休后可任名誉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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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现代教育报》 6月10日,北京市教委人事处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解读了5月2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具备一定条件的特级教师退休后可担任名誉校长。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辐射引领作用,并保障特级教师的权利,北京市出台了新管理办法。随着新办法的发布,1999年颁发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从特级教师的职责、待遇、评选、使用与考核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细化。在职责方面,提出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的新要求,对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的要求由定性转变为定量,在教科研上要求特级教师进行高水平的“著书立说”。在待遇上延伸到退休后----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其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等。而且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奖励等都将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 在特级教师的使用上也有很大突破。新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学任务安排上给特级教师“留白”,对于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还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这样的“解放”是为了确保特级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新办法在原则上不允许特级教师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新办法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给特级教师的“充电”创造条件外,北京市教委也将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 加强考核是本次“变法”最突出的特点。新办法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在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此外,新办法还将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 同时,按照新办法,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北京市须通过重新认定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些有待认定的外地特级教师必须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北京市教委已经成立专家组,每年组织两次认定工作。据介绍,在重新认定中,教师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是重要砝码。 另外,新办法在特级称号的光环上也加设了“紧箍咒”----评选中弄虚作假、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违反规定有偿家教、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等,特级教师的称号都将予以撤销。 特级教师穆秀颖是北京市广渠门中学的一名语文教师,在忙着工作室工作的同时,他目前还管理着学校的高三年级。对于新办法,他说:“特级是基础教育领域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最高荣誉,特级教师应该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新办法明确了特级教师的责权利,强调了规范、保障,更能够释放特级教师的生产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