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转学退学,学校应否退还学费
编辑同志:
2006年9月,我送6周岁的儿子到一所民办学校读小学。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我以家长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学校事先打印好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学校录取我儿子为该学校全日制学生,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教学计划实施小学阶段6年的教学活动。我一次性交清6年的学费1.2万元,若学生自行转学或者退学,所交的学费、伙食费等费用一律不退。2007年3月因我工作调转希望将我儿子转到更好的小学,于是找到民办学校校长要求转学并退还一部分学费,校长同意转学但不退还所交的费用。请问,学生转学、退学,学校不退还学费等费用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读者 田新源
田新源读者: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中约定的“学生自行转学或者退学,所交的学费、伙食费等费用一律不退”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学校所订的合同条款是由学校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由于学校与你所订格式条款有免除学校一方的责任和排除你的权利的情形,如果学校提供该格式条款过程中没有提请你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或者针对该条款向你作出正确解释,则你儿子转学、退学,学校不退还学费等费用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更新:2007-10-14 03: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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