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进校园咬伤师生责任谁担
问:我校是一所农村小学,学校围墙由于经济十分困难没有建设完整,邻近村民养的狗经常窜进校园,咬伤师生,家长常到学校要求赔偿,学校又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请求解答。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田坤律师:第一,我认为,学校的设施、设备致学生损害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设施,如教学楼、教室、礼堂、厕所、围墙、实验设备、各种体育设施、各种电器等,都应该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因其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教学楼倒塌、教室落顶、墙皮脱落、篮球架翻倒而致伤学生,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一般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就本案而言,学校的围墙根本就不完整,学校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咬伤的学生完全可以去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我认为,如果你校的学生主动挑逗窜进校园的狗,这时学生就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我们认为此时才能减轻学校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另外,学校经济困难应该向教委、政府、企业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经济困难在法律上绝对不是可以免除责任的理由。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田坤律师:第一,我认为,学校的设施、设备致学生损害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设施,如教学楼、教室、礼堂、厕所、围墙、实验设备、各种体育设施、各种电器等,都应该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因其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教学楼倒塌、教室落顶、墙皮脱落、篮球架翻倒而致伤学生,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一般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就本案而言,学校的围墙根本就不完整,学校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咬伤的学生完全可以去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我认为,如果你校的学生主动挑逗窜进校园的狗,这时学生就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我们认为此时才能减轻学校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另外,学校经济困难应该向教委、政府、企业积极地寻求解决办法,经济困难在法律上绝对不是可以免除责任的理由。
更新:2007-06-07 04: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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