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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做好事摔伤 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李文成 来源:jsb 点击:3641

 

 
思想    2004-09-08 10:16:02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的孩子和他们几个同学一起利用节假日时间去帮助街道的军属张大爷家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骨骨折,做手术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1000多元。我认为,孩子是为张大爷家做好事时摔伤的,张大爷家应当承担一部分医药费,可是张大爷的家属则认为孩子摔伤是自己不当心造成的,应当由自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请问,这起纠纷应当如何解决?银川市:李文良

    李文良同志: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应依据过错原则确定,无过错就无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称为公平责任。根据你信中所谈的情况,我们认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事最好是先请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作者单位系宁夏银川市司法局)

更新:2004-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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