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西安:12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

作者:记者杨一苗耿学鹏 来源:新华网 点击:2169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伤害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更新:2006-11-03 03:08:50
声明:本站是免费向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提供教育教学资源的公益性教育网站。除“枫叶原创”系站长创作外,所有信息均转贴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课件、视频和艺术作品,并通过特色版块栏目的整理,使教师、学生、校长、家长方便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达到了一网打尽的惜时增效之目的。所有转载作品,我们都将详细标注作者、来源,文章版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直接在文章后边发表评论说明,我们的管理员将在第一时间内将您的文章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