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小刚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班主任老师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安排小刚所在小组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小刚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小刚家长认为学校安排7岁的小刚去擦超过小明身高的窗户,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问: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小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低年级学生,老师安排小刚等学生独立从事擦窗户这一具有一定危险的劳动,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不恰当的。在本次事故中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小刚受伤的损失。 学校和老师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及其他活动时,应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注意要符合学生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或其他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作者丨李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教育行业高级合伙人,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