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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有效预防与处置校园伤害事故”的系列专题讲座

作者:汤立宏(上海) 来源:课程建设与教学改进研究院 点击:2600

我有一本教育专著,书名《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面面观》,该专著写作于2003年,2004年1月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写作这本关于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解析的专著过程中,我经历了一个对教师职业再认识的过程,我强烈地感受教师工作的神圣和责任,甚至感到,这是一份高危、高风险的职业,稍有不慎,我们有可能成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被告一方。


在我送审、出版《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面面观》这本书的书稿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及负责编审的老师告诉我,根据他们的了解,我是全国第一个将校园伤害事故分解为12个类别,详加分析,引领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广大教师有效预防和处置校园伤害事故的。

如今,这本专著已经出版10多年来,围绕这一专题,我也有若干篇有效预防和处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题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我还在上海市以及全国各地进行了数十场以“有效预防和处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伤害事故”的系列专题讲座。


应该说,这本教育专著以及我的以“有效预防和处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伤害事 故”的系列专题讲座已经成为我个人教育教学研究以及教师培训的一门品牌课程,我有幸与数万名校长和教师读者、逾万名这一系列专题讲座的校长和教师听众相识、相知,共同就“有效预防和处置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伤害事 故”作深入的探讨。


作为上海市某区优秀教师培训系列讲座课程,我曾经连续以培训班专题讲座的形式,每周一讲,每讲四个课时,该培训课程为6个分专题的系列专题讲座,主要包括——

第一讲  课程概论

第二讲  校园伤害诉讼案例的分类解析(上)

第三讲  校园伤害诉讼案例的分类解析(中)

第四讲  校园伤害诉讼案例的分类解析(下)

第五讲  校园伤害事故成因与教师及学校责任

第六讲  学校突发事件、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讨论


作为上海市又一个区的优秀教师培训系列讲座课程,我曾经连续以培训班专题讲座的形式,每周一讲,每讲四个课时,该培训课程为10个分专题的系列专题讲座,主要包括——


在华东师范大学多次举办的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骨干教师培训班上,我如此形容校园长的办学责任之重对及担心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内心感受:
     
“走在钢丝绳上!”
      “如履薄冰!”
      “戴着镣铐跳舞!”

来自全国的中小学校园长、骨干教师们在我的一次次讲座后,都表示深有同感!

 

当前,中小学校(幼儿园)担负着国家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使命,同时,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近年中的民事诉讼案件与日俱增,不少教育工作者往往很遗憾地发现,在不经意间,校(园)长和老师极为尴尬地被学生和家长推向了被告席,成为一名败诉的被告。

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需要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幼儿园)频频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其伤害事故对当事人的影响甚至是一生的,而且,也在严重影响着学校的办学声誉,使学校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努力大打折扣,实际上,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事件双方以及相关方都将是“输家”,没有一方是真正的赢家的。

由于在我的教育生涯中,有较长一段时间在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因而,有机会亲自接触和处理了若干起校园伤害事故,我对若干起事故的起因、过程以及处置的流程的了解使我我对这一问题的发现与深入研究,便相比较于别的同行有着更多的真切、深切感受。

当然,无论是当年我写作《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面面观》这一本教育专著,还是今天,我以为标题,开设专题课程,我都无意炒作“校园伤害事故”,更无意偏袒或片面地站在处于伤害事故漩涡中心的学生及其家长一方,数说乃至追究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我感到,“校园伤害事故”是目前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客观存在”,并且,这种“客观存在”很容易被“发酵”,它对于学校办学影响的摧毁力是无比之大的。可以说,没有一位校长、教师希望看到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时代在变,我们的教育管理模式、办学模式也要跟着变化,做到与时俱进。具体而言,在当下学校的办学实践中,全体学校领导、教师、需要形成这样的共识,我们目前生活的是一个法律逐步健全、法制意识不断深入人心的依法治国的社会,维权是法律赋予校园伤害事故受害者——弱势一方的必然选择和应享受的权利。

基于本人的教育专著《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面面观》,我开发了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有效预防与处置的专题讲座,在培训实践中,我作为主讲人,广泛援引了大量与中小学校有关的诉讼和校园伤害,采取案例介绍和点评剖析的办法,目的在于使培训对象了解发生在校园各个角落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纠纷,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与活动中,努力规范自身行为,规避不规范言行可能带来的各种诉讼和赔偿纠纷。

这一培训课程曾作为上海市长宁区教师教育课程、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课程、青保教师培训课程,分若干次,对上海市长宁区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班主任、青保教师、中小学校部分学科教师进行过专题培训。亦应邀对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云南省等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县市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班,上海市杨浦区部分中小学校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科教师等进行培训,应该说,培训效比较好。

关于这一专题,在本人面向全国各地的几十场讲座中,累计听众已逾万人,影响较好。

亲爱的老师,当我们头脑中时刻绷紧了“校园伤害事故有效预防”这根弦,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和掌握校园伤害事故的常见类型,我们就能还校园以平安,让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有据!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无论是作为校长,还是作为老师,当你千辛万苦,做对了九十九件事,却因一件意想不到的校园伤害事故——而你恰恰是这一事件的关键责任人,那么,你便有可能马失前蹄,前功尽弃。

所以,在一位青年才俊面临高校毕业、想投身教育行业当一名老师而向我征询意见的时候,我很认真地送了她一本书——我的教育专著《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面面观》。

我叮嘱她——你不要着急看《教育学》《心理学》,不妨先读一读我的《中小学校园伤害诉讼案例面面观》这本书,然后,你再作出决定:你有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去做一名法制时代行为规范的好教师!

当然,这位青年教师至今表现都是很出色的,因为她应该知道——好教师最基本的要求是举止规范,有爱心,还要有法制意识,对教师这个职业才能真正敬畏、严谨!

看来,“无过便是功”——这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案例1:汤立宏老师对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的案例解析

实验要领讲解不到位  试管爆炸伤眼令赔偿

十六岁少女朱某正处于花季般的年龄,然而在一次课堂实验中,学生王某未经教师林某的允许擅自将该已经加压的仪器拿到自己的课桌上对该仪器再次加压,造成该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将前桌朱某的左眼炸成重伤,少女一纸诉状将学校、老师、同学告上了法庭。

2001年暑假,福建漳平市某中学对初二学生举办补习班。7月31日上午第四节课,该中学物理教师林某在朱某所在班级讲“做功和内能的改变”原理课。林某在未讲明“做功和内能的改变”的实验应注意事项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手持放有少量棉花和火柴的空气压缩引火仪,分组做演示实验给班上的学生观察。林某演示实验完后,班上学生谢某申请亲自动手做该实验,经林某允许,谢某把该实验仪器放在自己课桌上用手对该仪器迅速加压并达到实验效果,该仪器试管内开始冒烟。随后,与朱某邻座的王某未经教师林某的允许擅自将该仪器拿到自己的课桌上对该仪器再次加压,造成该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将前桌朱某的左眼炸伤。事故发生当日,朱某被漳平市某中学雇车送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多次前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左眼球穿通伤,漳平市某中学为此先后预支医疗费24600元。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02]岩市法医鉴字第586号法医鉴定书,认定朱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02年7月23日,林某诉至漳平市法院,要求该中学及当班老师林某及朱某同学王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9439.67元。

漳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实验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致伤原告左眼,是因被告王某在谢某做实验已达到实验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对实验仪器再次加压导致试管内压强迅速增大所致。而被告王某擅自再次加压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本起实验组织实施者被告林某在做该实验前未向在场学生告知注意事项,同时未及时阻止被告王耀华擅自加压行为所致。为此,作为教师的被告林某在本起事故中存有主要过错。

鉴于被告林某在本案中的教学活动是履行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授予的职务行为,其过错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来承担,即被告漳平市某中学应对本起事故法律后果承担90%的责任。被告王某未经在场教师被告林某的许可擅自对实验仪器再次加压,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王某也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的法律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10%的责任。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尚未能独立生活,其所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家长承担。

最终,漳平法院判被告漳平市南洋中学应赔偿原告朱晓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计62877.29元,判决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金应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6986.37元。

[汤立宏老师点评]

这起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缘于物理教师林某教学中的失误。林某的失误在于:

一是课前备课不周密。作为教师,在备课时就应对教材中整个教学内容涉及的相关知识点、教学流程等有一个通盘的了解。而林某在教学中,明显地忽视了学生实验操作这一环节知识点的讲解和传授,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林某课前的不充分、不周到已经为其课堂上教学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二是教师个人对实验教学特点未把握实验教学不同于一般知识点的传授,它有其独立的教学流程和教学特点。在未对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应注意事项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物理教师林某就贸然允许学生将实验仪器放在座位上操作加压,结果造成该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以至损及前桌朱某的左眼。

三是学校领导层对实验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应到位。作为学校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对实验教学的领导与管理,既要加强对实验学科教师的专业培训,又要开展经常性的实验教学督查;应当建立和健全中小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资料,规范实验课的各项操作流程;加强对教师执行实验室各项工作制度的检查考核力度,实验学科教师的学生实验开展情况列入教师的业务考核档案,对违规操作的教师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案例2:汤立宏老师对又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的案例解析

痴恋网吧逃学近八月  学校失职家长要赔偿

  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天天背着书包“上学”的青岛市供销中专学校学生聂晓伟,去的竟然不是学校,而是与学校相邻不远的网吧,而学校对此没有给家长任何通知。6月 9日上午,市民张女士向记者表示,要向儿子就读的学校讨说法。

聂晓伟是山东省青岛市供销中专学校2002级102班的学生,在报到入学开课两周时,他因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便索性和几名同学一起逃课上网玩,没想到上了瘾,于是近8个月来天天背书包到网吧去“上学”。

2003年4月下旬,聂晓伟的母亲几次发现儿子下午不上学,开始生疑。5月27日,张女士到学校询问孩子学习情况。但2002级的两个班主任,都说没有这个学生。学生科的工作人员找遍学生的学籍登记表,也没有找到聂晓伟的姓名。当天,在妈妈的严厉询问下,聂晓伟终于说了实话。此后,聂晓伟的母亲再次找学校校长交涉,校长承认聂晓伟是该校的学生,但称家长的通讯方式只有班主任掌握,而班主任适逢出国,所以在聂晓伟旷课的8个月内,学校没有主动找家长沟通,学校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学校决定,聂晓伟如果愿意回来上学,可以和2003级一起编班上课,如果不想来该校上学,学校可退还聂晓伟入学时交的2846元费用。

对学校的答复,张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孩子这么长的好时光没在学校度过,却浪费在网吧里,这是学校没有与家长及时沟通造成的,学校应该给予赔偿。张女士表示,如果学校不给一个妥善的处理结果,她将付诸法律,为孩子讨回公道。

[汤立宏老师点评]

学校、家长间的正常联系是对学生进行成功教育的必要措施。在日常学校工作中,学校完全可以采取召开家长会、家长座谈会,教师走访学生家庭、新任班主任及时与学生家长作学校和班级关于学生各种信息资料的积累、保管和调用,新、老班主任间关于班级工作的正常衔接、交接,这常常是我们中小学校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日常工作中,学校因工作需要对各年级班主任作适当调整,这是可以的,但是,新、老班主任间的衔接、交接却是不可忽视的。班级学生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完整地列入交接的内容,要坚决摒弃那种换了班主任,学生的各种信息资料另砌炉灶、另搞一套的做法。前任班主任所积累的各种资料是新任班主任成功开展班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本案例中,如果聂晓伟的前、后任班主任如果作了认真交接的话,学校也许就还会出现本案例所述的这种尴尬。


更新:2018-10-26 05: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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