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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新规:学生饭碗出事拿校长说事

作者: (记者王晖实习生张宁宁) 来源: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点击:1890


  

    今年起河南省开始实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追究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责任。按照新规定,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如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将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将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更新:2006-01-07 0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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