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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

作者:转载 来源:internet原新闻导入 点击:2483

  昨晚从郑州乘K769次列车回灵宝,听到旅客谈到这样一件事,很是惋惜。

  他们村里的一名小学三年级学生丢失了,两名一男、一女的教师去寻找,结果一辆拉砂的车子压死了男教师、压伤了女教师,学生每人捐款5角钱,购买花圈悼念他们的老师.....

    先不说,丢失的学生是否回来,而我们的教师为此受到他伤,谁之过?很明显是肇事司机的责任。然而,如果丢失的学生找不到了,我们的教师如果没有发生车祸幸存的话,如果是这个学生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话,如果学生因体罚出走的话,他们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出发?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这一切都将会以他们伤亡的沉重代价而免除。听说那位男教师才39岁啊!

  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受到保护。

更新:2004-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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