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过错不应由学校负责
一句玩笑话差点闹出人命,初二学生小华和小龙从这件事上接受了教训,他们都表示,要努力克制自己的情绪、遵纪守法。
那天上午课间,小龙把小华新买的手表藏了起来,小华恼怒地骂小龙“多了一只手”,小龙随手打了小华一拳。两人打着打着就急了,此时正好老师路过,把二人拉开,批评了他们。没想到二人都记仇,放学后再次扭打在一起。小龙身材高大,小华不是对手,眼看要吃亏,便随手掏出一把小刀刺向小龙。
这一刀差点要了小龙的命。事后,小龙家花去医药费两千多元。虽然小华因为未满14周岁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家里仍然要赔偿小龙的医药费和其他损失的费用。
小龙家长认为,此事与学校管理不当有关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五千元。学校则认为老师已批评了他们,他们仍然不加改正,况且小华携带管制刀具已属违法行为,责任要由小华的监护人承担。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小龙家长放弃了要学校赔偿的要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由此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将“携带管制刀具”列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加以禁止。因为年轻人好冲动,双方有矛盾时,如果一方带有凶器,很容易酿成严重后果。
可见,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保证校园安全。
更新:2005-10-19 1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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