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饮酒不应该
小高是某中学高一学生。有一天下午,学校没课,中午时,他与过去的同学、某职业高中学生齐某相约,到镇上一家饭馆吃饭。齐某劝小高喝点白酒,过去很少喝酒的小高禁不住劝诱,便与齐某对酌起来。两人聊起一些不如意的事,越聊越伤感,酒也越喝越多,最后,小高喝下了多半瓶白酒,醉得不省人事。尚清醒的齐某见势不妙,将小高送到医院。
医生诊断认定小高酒精中毒、胃出血,后经抢救,小高转危为安,但医药费也花去不少。
事后,小高父亲认为饭馆不应该卖白酒给未成年人、学校也未尽到管理责任,将饭馆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高已是高一学生,知道有关法律和校规校纪都禁止未成年人酗酒,而且也应该知道白酒喝多了会有危险,却依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饭馆明知是未成年人却卖给他们大量的白酒,本身也有过错,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学生只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没有监护的责任,此事发生在校外,而且由于学生行为本身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文规定,“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由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新:2005-10-19 11: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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